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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二級建造師註冊流程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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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必須收藏的二級建造師註冊流程,從初始註冊、變更註冊、延續註冊到登出註冊、不予註冊、撤銷註冊全面解析,歡迎閱讀!

收藏!二級建造師註冊流程全面解析

  初始註冊

註冊週期: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下載各省註冊辦法:各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細則初始註冊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但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式: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受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違反《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變更註冊

註冊週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初始註冊期滿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下載變更註冊條件: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影印件或有效期證明檔案;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違反《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延續註冊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注意:被登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登出註冊申請表下載登出註冊條件: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登出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式: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登出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被登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增項註冊

註冊週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增加專業考試合格後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下載增項註冊條件:

註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四)逾期申請增項註冊的,應但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式: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受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違反《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出註冊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注意:被登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登出註冊申請表下載登出註冊條件: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登出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式: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登出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被登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不予註冊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注意:被登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下載不予註冊條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專案經理期間,所負責專案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週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法律責任:

違反《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撤銷註冊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撤銷註冊條件:

(一)註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六)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責任: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註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註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註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註冊機關。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