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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超生二胎罰款標準 繳納社會撫養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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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超生二胎最新政策2014

甘肅超生二胎罰款標準 繳納社會撫養費規定

二胎政策是中國實行的一種和計劃生育政策相對應的生育政策,指符合指定條件的夫婦允許生育“二胎”。

2013年8月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釋出訊息稱,國家衛生計生委黨組日前決定開始實施“服務百姓健康行動”,並適時出臺完善生育政策調整方案,這一提法再度引發公眾關注。不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宣傳司司長、新聞發言人毛群安表示,這裡所說的生育政策絕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計劃生育政策,更不能認為是可以生二胎或者“單獨二胎”。

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規定,四種行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關係而生育的;(二)、違反該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的;(三)、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生育的;(四)、違反國家有關收養法律、法規或者該條例規定收養子女等四種行為將徵收社會撫養費。

蘭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保先財告訴編者,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事人雙方住所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為計徵基數,結合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違反規定的,每年按其基數的20%,合計徵收三年半的社會撫養費;而違反規定生育(合法婚姻)第二個子女以上,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將隨著生育數量的增加而累進徵收,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雙方相加起來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便是基數的4.2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就是基數的11.2倍;違反規定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應的計徵基數和比率徵收累進的社會撫養費。

甘肅超生二胎罰款標準是什麼:

保主任解釋說,所謂“最低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就是以生育行為發生的上一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進行徵收,而不是相關規定中按發現生育行為的上一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純收入為基數徵收,計徵費率最低為4.2倍。舉個例子,如果城鎮居民生育第二個子女違反規定,當事人在2001年政策外生育的小孩,如果在普查期間如實申報的,便可按2000年蘭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50元為基數乘以4.2倍,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為24570元;而如果沒有申報,被人口部門工作人員在2010年檢查時發現,就要以2009年蘭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61元為基數乘以4.2倍,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就變為535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