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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求職補貼待遇的稽核與支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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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補貼待遇的稽核與支付:

失業人員求職補貼待遇的稽核與支付指南

 ㈠申領範圍和條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6個月仍未就業,繼續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培訓等就業服務活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求職補貼。

1.“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

2.“4050”失業人員(女40週歲,男50週歲以上的失業人員);

3.夫妻雙方失業、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企業復轉軍人、單親家庭、烈士直系親屬中的失業人員;

4.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㈡申領程式: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第7至18個月期間,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到戶口所在地社群提出申請,填寫《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求職補貼申請表》、《未就業和求職情況證明》,社群簽署意見後,報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站稽核,對符合條件人員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站出具未就業和求職情況證明。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

1.“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持《零就業家庭稽核認定表》;

2.“4050”失業人員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為準;

3.夫妻雙方失業人員持《戶口本》、《結婚證書》、夫妻雙方《就業失業登記證》、《未就業證明》;

4.市級以上勞模持《榮譽證書》;

5.企業復轉軍人持《復員轉業軍人退出現役證明》;

6.單親家庭和烈士直系親屬持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證書;

7.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持《低保證》。

 ㈢下列人員不享受求職補貼:

1.已申領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

2.憑營業執照已辦理了一次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㈣享受求職補貼標準可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月最低標準為補貼基數,補貼總額最高為補貼基數的6倍。

㈤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申請次月底前將補貼金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貼單並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