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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包括的專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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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包括的專案內容

生育保險包括哪些主要方面呢?

(1)產假。

產假是指女職工在分娩前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於恢復和增進產婦的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並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按照 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的要求,產假至少為12周。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又提出,婦女有權享受時間不少於14周的產假。 1988年7月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指在女職工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至收入中斷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第一次對生育津貼作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範,1952年在對該公約的修訂中,明確這一項屬於與收入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津貼不應低於原收入的`2/3。2000年《保護生育建議書》(第191號)又提出、生育津貼應提高至婦女原先收入的全額。生育津貼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採取較優惠的政策。《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3個月產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貼。對晚婚、晚育職工,早產、流產、難產以及多胞胎生育的,普遍增加了半個月至兩個月的生育津貼。一些地區將計劃生育獎勵假期的生育津貼也納入生育保險範圍。

(3)醫療服務。

醫療服務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助產士為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療。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並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以瞭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流產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生育保險待遇。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也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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