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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業保險最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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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本站小編收集了一些相關的材料,供大家參考!

深圳失業保險最新指南

深圳失業保險全指南

一、深圳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

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為所有職工(兼職人員除外)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費按月繳納,每名職工每月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X3%,其中,用人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

二、什麼是失業保險,他有哪些特點?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專案。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排程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三、如何參加深圳市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和職工均應該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職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按月繳納。

四、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有哪些?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滿足如下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那麼,什麼樣的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這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2012年失業員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具有深圳市戶籍。

2、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3、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4、失業後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有求職意向。

5、原工作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2013年新增/變更條件【2014年沿用】

1、異地務工人員也可領取;(非深戶籍員工)

2、深圳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3、非“自願失業”、並辦理了失業登記的職工。

符合以上新增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六、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

(一)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二)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本站小編提醒: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1808元/月(2014年2月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為1446.4元/月。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什麼是失業救濟金?

失業救濟金是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失業員工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八、失業救濟金標準

(一)失業救濟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度市政府公佈的最低月工資的80%。

(二)失業員工必須在本市由單位連續繳交保險一年以上。發放期限按失業員工失業前單位繳交保險每滿6個月計發1個月,最高不超過24個月。

九、什麼是失業救濟金期間?

失業救濟金期間是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

十、什麼是生活困難補助金?失業員工如何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金?

生活困難補助金是為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家庭困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失業員工發放的一次性補助。失業員工由本人提供與申請理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影印件(驗原件),可以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金按不超過本人領取失業救濟金總額的40%計發。

十一、失業期間生活仍非常困難的,還可享受其它待遇嗎?

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若生活仍有困難,可以向失業保險機構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