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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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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新疆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疆各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養老金的範圍是2013年12月31日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及按新政辦發〔2010〕98號檔案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範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範圍。

調整時間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普調辦法和標準

普遍調整體現公平,並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情況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多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一)凡符合201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範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在2013年末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60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調整。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5元的基本養老金。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7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三、傾斜物件和標準

在普調的基礎上,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從2014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標準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對年滿70週歲以上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滿70週歲至79週歲的,每人每月增發45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55元。對2014年1月1日以後年滿70週歲的,從年滿70週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75元的標準增加養老金,不再執行130元的標準;對2014年1月1日以後年滿80週歲的,從年滿80週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20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不再執行165元的標準。

(二)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在普調的基礎上,二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增發20元;三至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增發30元;五至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增發40元。

(三)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幹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其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計發。

同時符合上述(一)(二)(三)項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同時增加養老金。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解決,自治區將各地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列入2014年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預算中統一核算;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企業退休人員熱切期盼。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實,務必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將本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調整落實不力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地應於2014年4月25日以前將調整落實情況彙總上報自治區。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