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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最新政策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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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寧夏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最新政策:失業保險全區分為三類 領取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根據寧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和《關於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要求,全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將進行調整。調整後,一類區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由每人每月845元調整為962元。二類區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石嘴山市平羅縣,吳忠市利通區、青銅峽市,中衛市沙坡頭區、中寧縣,由每人每月795元調整為904元。三類區固原市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中衛市海原縣,吳忠市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區,由每人每月750元調整為858元。

寧夏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最新政策詳解

失業保險基金由多部分構成

據瞭解,我區《失業保險辦法》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是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失業保險費滯納金、財政補貼以及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失業保險費繳納標準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國家機關按照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同時,明確規定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由於停產、半停產或者瀕臨破產等原因,不能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當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緩繳手續,核定緩繳期限。

領取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對於失業保險的待遇,由社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併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累計繳費滿1年的,領取3個月;累計繳費滿2年的,領取6個月;累計繳費滿3年的,領取9個月;累計繳費滿4年的,領取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的,領取14個月;從第6年起,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住院就醫的,還可以由社保機構一次性發給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的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社保機構應當參照當地在職工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社保機構應當發給本人1個月生活補助金;從第2年起,每遞增1年增加1個月生活補助金,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經社保機構核准,一次性領取其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騙取保險金最高可處3倍罰款

依據《失業保險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的,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處最高5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最高1萬元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或者遲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最高2萬元的罰款;逾期仍拒不繳納的,申請法院強制徵繳。同時,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依法處騙取金額最高3倍罰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