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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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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規定

社會保險法釋義: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網友諮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有哪些?

專家答:

根據《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釋義: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失業人員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失業人員要想領到失業保險金,除了參加失業保險外,其所在單位及其本人還必須按照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且繳費時間滿一年。如果繳納時間不滿一年,失業後,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未參加過工作的失業者,或參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單位和個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由於其沒有履行過繳費義務,即使處於失業狀態,也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人員,即只有非自願失業才能領失業保險金。按照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失業後,要想領到失業保險金,除了符合上述條件,還應持有關材料到當地經辦失業保險事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式的重要標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其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稽核,看其是否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具備領取條件的,應給失業人員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卡,失業人員按規定的時間到經辦失業保險事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業,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

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爭取儘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就業培訓等活動為衡量的標準。對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應積極響應,如果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的,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有限,如不盡快找到工作對其本人將十分不利。

據瞭解,《社會保險法》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克服單純依靠失業保險金的思想,激勵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