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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會保險法》規定工傷賠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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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會保險法》:工傷賠償有哪些規定?

新《社會保險法》規定工傷賠償有哪些?

問:新《社會保險法》中對於工傷賠償有哪些規定?哪些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哪些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專家答:

根據社保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解讀】本條系關於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工傷醫療康復類待遇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包括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和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但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其次,治療工傷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最後,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3)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4)勞動能力鑑定費。勞動能力鑑定是職工配置輔助器具、享受生活護理費、延長停工留薪期、享受傷殘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經程式,因此產生的勞動能力鑑定費也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能力鑑定費的負擔問題,各省規定也不盡相同。

2、輔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矯形器、義肢、義眼、義齒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傷殘待遇

(1)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該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本法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列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增加了工傷保險制度對用人單位的吸引力。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數額為規定月數的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並且是一次性支付。按照最新政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級別不同,分別為7-2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級傷殘為27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三級傷殘為23個月,四級傷殘為21個月,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七級為13個月,八級為11個月,九級為9個月,十級為7個月。前述標準高於《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高出3個月,五級、六級高出2個月,七至十級高出1個月。

(3)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基金需要負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又稱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該類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為80%,四級為75%。傷殘津貼實際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關於傷殘津貼和養老保險的關係,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關於傷殘津貼和醫療保險的.關係,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