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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六類情況可認為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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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哪些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申請工傷認定有沒有時間期限?職工入職後企業為其登記參加工傷保險,還未到繳費時就發生工傷,怎麼辦?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後怎麼辦?對“有爭議情形”該由用人單位還是員工個人承擔舉證責任?日前,記者就《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實施過程中職工和用人單位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採訪了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

最新六類情況可認為是工傷

一、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算工傷

《條例》自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納入工傷認定範圍。但對於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範圍。

按照規定,7類情形可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還有5類情形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二、工傷保險登記次日保險生效

職工入職後單位為其登記參加工傷保險,還未到繳費時就發生工傷,怎麼辦?《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次日起,在規定的繳費週期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參保職工發生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次日起,工傷保險關係即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權益。這意味著,一名職工第一天上班,企業就為其登記參加工傷保險,但是還沒有繳費,要等到月底才繳費,假如該職工還沒有到月底就發生工傷,這個時候基金都會支付工傷醫療費等費用。

三、未參保單位要承擔工傷相關費用

工傷保險費應該由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承擔?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後怎麼辦?按照規定,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並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將被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四、工傷緊急情況就近急救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及時救治工傷職工。職工治療工傷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及時送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並及時送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工傷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確認後,工傷職工可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五、單位應在職工受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有沒有時間期限?按照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有時效限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六、“有爭議情形”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職工認為自己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該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按照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