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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為何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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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你是否有遇到明明投了失業保險,但在失業後失業保險卻停發了的情況,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失業保險金為何停發?

  失業保險金為何停發?

劉女士原是一家企業的一線工人,後該企業因資不抵債而破產,她失業了。企業在破產前一直為廣大職工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社保部門核定劉女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但有的職工卻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劉女士失業半年後,街道給她安排了一份保潔工作,接著又給她介紹一份看停車場的工作,均因有失臉面被她回絕。劉女士沒想到,在拒絕工作的次月,她的失業保險金被停發了。

那麼,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什麼條件?有關部門停發劉女士的.失業保險金對嗎?

首先,有些職工沒能領到失業保險金,可能是不符合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這裡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主要包括: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辭退、除名、開除的;用人單位因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導致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有些職工沒能領到失業保險金,可能是因為繳費不滿1年,也可能是因為沒有到社會保險中心辦理失業登記。而且,辦理失業登記後,還要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其次,有關部門停發劉女士的失業保險金是有法律根據的。 《社會保險法》第51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徵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據此,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培訓,否則就會被認定為“沒有求職要求”和不願意就業,不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因此要停止其失業保險待遇。這裡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適當工作”,一般是指失業者僅憑個人好惡拒絕接受與自己的年齡特點、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本案中,劉女士2次拒絕政府給其安排的與她基本情況相適應的工作,所以社保部門停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