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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生育保險待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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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生育保險辦法實施後,給我們參保人的生活帶來方便,下面梳理了青島市生育保險待遇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鑑。

青島市生育保險待遇相關規定

生育保險參保範圍

我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參保範圍為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省駐青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按照本市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作為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按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絕育術後復通手術等發生的醫療費;

(2)女職工計劃內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生育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

(3)職工患妊娠期併發症、分娩併發症、產後產褥症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住院治療發生的診療費;

(4)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範圍

以下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2)非法選擇胎兒性別、自殺、自殘、鬥毆、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終止;

(3)屬第三者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藥事事故;

(4)治療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及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發生的費用等;

(5)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6)新生兒的醫療費用;

(7)在本市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急診除外);

(8)參保職工就醫時未出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等相關證件,未經生育保險醫療機構確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資格、按規定結算醫療費;

(9)不符合生育保險規定支付範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生育津貼計發標準

青島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標準,按照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發。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按照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內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基數加權平均數計發。

按以下公式計算:

生育津貼標準=當年度1月份單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對應的參加生育保險人數

女職工產假

生育順產的為98日,;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