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2014工傷新規解讀 “合理”為鑑定關鍵

文思屋 人氣:1.55W

毋庸諱言,近年來工傷事故後的“扯皮”與糾紛是勞資關係中最難處理的環節。社會與時俱進,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的新問題也層出不窮,如何釐清新型勞資關係,讓制度更加人性化?近日,長沙縣人社局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負責人對9月1日即將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解讀。《規定》中“合理”二字為鑑定關鍵。

2014工傷新規解讀 “合理”為鑑定關鍵

《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解讀:“以前勞務派遣單位多是收點勞務派遣費,雖簽訂勞動合同、辦理了社會保險,但並沒有真正履行用人單位職責,員工出了工傷事故,多是用工單位承擔了基金支付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就業補償金等待遇,用工單位多為工傷保險責任主體,而新規定明確規定責任主體是勞務派遣單位。”該負責人舉例,如某人被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到一家汽修公司工作,在上班時間內因修車受傷,其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就是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

《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解讀:“這一條的受惠方可以說是由用人單位轉向了職員。”該負責人解釋,如果職員受了傷,按以往規定,主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而新規定則是由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為舉證單位,只要是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法證明職員受傷不是因為工作,就要確認為工傷。

《規定》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如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如果職工在因工出差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個人去會見同學、遊玩導致的事故、因應酬酒精中毒甚至猝死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如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解讀:“如某人在下班順路過程中因買菜出了交通事故,則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負責人提醒用人單位和員工,雖然規定明確只要在上下班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即可,但也不要抱以僥倖心理打“擦邊球”, 安全出行最重要。

《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讀:該負責人表示,如果同是交通事故或其他第三人事故導致的工傷,在獲得第三人賠償的同時,也可同時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補償。第三人承擔了醫療費的,工傷基金不再支付工傷醫療待遇。

面對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業內人士透露,看似出於人性化考量,事事求“合理”,但因其本身就具爭議,“合理”度很難把握,可能造成更多的工傷保險類行政案件陷入各自的說辭中。如某人加完班後在回家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恰好這意外發生在下班時間後的相對較長的時間內,那麼按照規定,要確認是不是工傷,就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擦亮自己的慧眼,調查核實的難度也加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