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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醫保藥品支付參考價調整細則意見徵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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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安徽省醫改辦釋出《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調整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截止日期:2016年11月20日。

安徽醫保藥品支付參考價調整細則意見徵求

檔案要求建立醫保支付價動態調整機制,依據全國省級集中採購中標價格及安徽省省帶量採購談判情況,動態調整醫保支付參考價,原則上每半年調整一次。醫保支付價有3個參考原則:

1、參考省級中標價。依據2014年以來公佈的全國各省(市、區)最近一次省級集中招標中標價格的最低價(以下簡稱“全國最低中標價”),調整相應藥品的醫保支付參考價。

2、參考平均幅度。依據統計分析相關藥品全國最低中標價與我省醫保支付參考價的平均降幅(算術平均值),對僅有安徽省級集中招標採購中標價的藥品,統一按平均降幅調整醫保支付參考價。

3、參考相關政策。屬於非省級招標的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嚴格按照國家定價執行,沒有政府定價的按照醫療機構實際採購價銷售。國家定點生產藥品,以全國統一價作為醫保支付參考價;國家談判藥品屬我省醫保目錄內的,以談判價格作為我省醫保支付參考價。

  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調整實施辦法

為科學合理調整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格,保障藥品公平可及,根據《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調整指導意見》(皖衛藥﹝2015﹞8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調整範圍

《2015年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限價(醫保支付參考價)目錄》內藥品。

二、調整方法

(一)參考省級中標價。

依據2014年以來公佈的全國各省(市、區)最近一次省級集中招標中標價格的最低價(以下簡稱“全國最低中標價”),調整相應藥品的醫保支付參考價。

(二)參考平均幅度。

依據統計分析相關藥品全國最低中標價與我省醫保支付參考價的平均降幅(算術平均值),對僅有安徽省級集中招標採購中標價的藥品,統一按平均降幅調整醫保支付參考價。

(三)參考相關政策。

屬於非省級招標的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嚴格按照國家定價執行,沒有政府定價的按照醫療機構實際採購價銷售。國家定點生產藥品,以全國統一價作為醫保支付參考價;國家談判藥品屬我省醫保目錄內的,以談判價格作為我省醫保支付參考價。

三、實施步驟

(一)資訊公示。

1.對在外省(市、區)省級集中招標有中標價格的藥品,其按全國最低中標價待調整的醫保支付參考價,通過安徽省醫藥集中採購平臺(以下簡稱省採購平臺,)後臺對生產企業公示,省醫藥採購監管辦接受企業質疑、澄清。

2.對僅有安徽省級集中招標採購中標價的藥品,其統一按平均降幅待調整的醫保支付參考價,通過省採購平臺後臺公示,省醫藥採購監管辦接受企業質疑、澄清。

(二)結果確認。

相關藥品生產企業登入省採購平臺,對調整後的醫保支付參考價進行確認,逾期不確認者視為放棄。

(三)公佈實施。

調整的醫保支付參考價由聯席會議部門通過省採購平臺聯合公佈實施。

四、相關要求

(一)完善掛網採購。

1.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和常用低價藥品實行集中掛網,與調整的'醫保支付參考價一併執行。由醫療機構直接採購,按實際採購價銷售,不再製定醫保支付參考價。

2.屬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520)和我省基本用藥目錄(1118)的,納入相應的採購比例管理

(二)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1.對生產企業不予確認醫保支付參考價的藥品,納入掛網採購藥品管理,在規定比例內採購。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不得高於2015年我省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採購,並按實際採購價銷售。

2.在新一輪採購週期內,對生產企業不予確認醫保支付參考價的藥品,年採購金額以2016年採購金額的40%為基準,超出部分在省採購平臺進行公示,由醫療機構在帶量採購價格基礎上實行階梯降價。

3.探索強化醫療機構在藥品採購中的參與度。全省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執行調整的醫保支付參考價,並帶入下一輪藥品帶量採購等集中採購。

(三)實施動態調整。

1.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依據全國省級集中採購中標價格及我省帶量採購談判情況,動態調整醫保支付參考價,原則上每半年調整一次。

2.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對採購量大、多個廠家生產的藥品,充分發揮競爭作用,探索創新醫保支付價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