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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申報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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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申報具體需要走哪些工作流程?想知道的小夥伴不妨關注以下的內容哦!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申報工作流程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申報工作流程

一、業務辦理工作流程

(一)人員新增業務

人員範圍:採集資料時至現在為止,因各種原因目前在編在冊但參保入庫資料中沒有的在編在職人員。包括:新招錄、調入、單位合併等原因新進工作人員,從起薪之月辦理人員增加。

辦理須知:

1、參保單位應填報《(表一)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基本資訊申報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2)縣級及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式錄用通知書、調令、任職檔案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等;

(3)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上編批文;

(4)同級工資福利部門工資核定材料;

(5)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6)新增人員應填報《模版1:人員批量新增》並上報電子文件。

2、新進工作人員按到單位起薪之月應發月工資核定月繳費基數(只發半個月工資的也按半個月工資標準上報)。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月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月繳費基數。當年度(新進當年)繳費基數申報後,月工資有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標準執行。參保單位應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填報《(表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變更人員對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工資記錄;

(2)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申報專案選擇“其他”,起止時間按變更工資標準發放的起止月份時間。

備註:該表《(表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針對新增人員當年度以後月份的應發月工資有變動、繳費基數變化的人員填寫。

3、2015年末新進單位且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採集範圍的人員,還要納入2015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表的資料上報;

(二)減少業務

人員範圍:採集資料時至現在為止,因各種原因目前未在編在冊但參保入庫資料中已有的在編在職人員。包括:工作調動、辭職、辭退、解聘、開除、死亡等原因減少人員,應從停薪之月申報人員減少;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從批准退休之月申報在職人員減少。

辦理須知:

1、參保單位應填報《(表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令、辭職批准通知書、解聘、開除有效文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證明材料等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手續;

(2)具有幹部管理許可權部門下發的退休審批、通知等材料;

(3)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2、申報專案、起止年月見“填寫說明”,不填繳費工資項。

3、減少人員應填報《模版2:人員批量減少》並上報電子文件。

(三)退休“中人”預發養老金待遇申報

人員範圍:退休“中人”(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

辦理須知:

1、退休“中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後至啟動當月退休的人員,暫執行原待遇計發辦法確定的標準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中發放,參保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1)填報《模板3:過渡期中人預發養老金申領》電子文件;(系統內匯出)

(2)填報《表三:過渡期“中人”基本養老金預發申請彙總表》,單位蓋章並加蓋主管部門公章;

(3)工資部門批准的退休“中人”《退休審批表》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2015年度繳費工資(2016年繳費基數)申報

人員範圍:2015年底單位在編在冊在職人員(包含單位採集資料時未包括的2015年新進人員,這部分人員要先辦理2015年人員新增;2016年新進人員只需辦理2016年人員新增,不需要辦理此項業務)

辦理須知:

1、參保單位應為工作人員設立繳費工資臺帳,按照組織、人社部門核定的工資標準逐月進行登記,統計參保人員上年(2015年度)繳費工資(按2015年末資料採集在職人員納入繳費工資的統籌專案統計),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表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表》(注意“填寫說明”)。

2、參保單位應填報《模板4:年度繳費工資申報》電子文件,可到社保局機保科拷貝包含單位人員花名冊(注意人員增減情況)的`《模板4: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方便單位填報。模板4應與表四的金額一致。申報徵收開始年月統一為201601, 不涉及人員減少的申報徵收結束年月為201612,涉及人員減少的結束年月為停薪當月。其餘專案按去年末資料採集標準填報。

(五)退休人員待遇停發業務

人員範圍:採集資料時至現在為止,參保入庫資料中有但因各種原因目前應停發退休待遇的人員。

辦理須知:

1、參保單位應填報《(表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涉及死亡的,應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證明材料;

(2)涉及其他原因暫停發放或恢復續發的,參保單位應填報《模板5:退休人員待遇停續》電子文件,並提供涉及待遇暫停發放或恢復續發的相關證明材料。“停發年月”當月要發養老金,“續發年月”當月不發養老金;

(六)“老人”的待遇調整及相關資訊核對補正

人員範圍:目前應發養老金待遇的退休“老人”

辦理須知:

1、“老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辦理退休的人員;

2、各參保單位到社保局機保科拷貝單位“老人”人員待遇資訊(模板6:過渡期老人待遇調整),由單位據此填寫《表五:老人待遇調整申請彙總表》確認蓋章並加蓋主管部門公章,並提供以下資料:

(1)工資部門批准的調整退休人員待遇的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花名冊,加蓋單位公章。

(七)、一次性待遇支付

業務範圍:(1)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參保人員;(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變更國籍或出國(境)定居自願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參保人員;(3)退休後死亡的參保人員。

二、 注意事項

1、以上所有表格一式兩份,凡從社保經辦機構系統中匯出的電子資料返回社保經辦機構時,需帶上紙質及電子資料,紙質資料需加蓋單位公章。

2、要求參保單位申報在職人員增減變動資訊及2016年度的繳費工資,並申報2014年10月至啟動開始月已辦理退休的人員(“中人”)養老待遇資訊。鑑於國家關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等政策性檔案尚未出臺,2014年10月至20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及職業年金記賬利率、2015年工資增長率尚未公佈,以及我省視同繳費指數表尚未印發,客觀上中人待遇無法計算。對於已退休的“中人”,暫執行原待遇計發辦法確定的標準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中發放,待相關政策明確後,再按新辦法進行計發後實行補退。請各單位做好退休人員解釋工作。

3、辦理人員減少僅限於啟動期間的人員減少,即2016年1月至啟動當月。前次資料採集時已申報過人員終止時間的不在辦理人員減少。

4、按照機關事業養老保險項相關政策,現行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今後將分為兩部分發放,一為統籌內專案,由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在每月的10日左右發放,一為統籌外專案,暫由原渠道發放,市本級財政將在仍按現行退休工資的發放時間,於每月1-2日左右發放。由於新機保待遇發放的時間與原退休待遇發放的時間有差別,請各單位一定做好本單位退休人員的解釋工作,以保證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