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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醫療事故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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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醫療事故大家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這四個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下面我們就來醫療事故的解決方法,以及處理醫療事故的程式。

出了醫療事故怎麼辦呢

處理程式

(一)疑是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因的,應在病人死亡48小時內由醫患雙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請屍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立即委託司法機關組織實施屍體解剖,並由司法機關出據屍檢報告書。醫患雙方中任一方拖廷時間或拒絕屍檢,影響對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絕方負責。

(二)醫療事件發生後,醫患雙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由申請方繳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對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絕屍檢者,可拒絕受理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三)醫療事件發生後,原則上由醫療單位與病家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先行協商處理,協商處理達成協議、共識則此案件到此結案。

(四)醫患雙方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五)醫療事故鑑定自提交鑑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發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六)醫患雙方任一方起訴到法院,衛生行政部門中止受理。

(七)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發出後,醫患雙方有一方不服,應在15日內再次申請重新鑑定(即複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非法行醫的“醫療單位”發生疑似“醫療事故”的,不在上述的處理程式內。

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的案分為三種: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2,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3,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三種不同案由適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

很顯然,合同糾紛自然要適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此不具爭議;但在醫療侵權糾紛上則爭議頗大,如前所述醫療事故損害賠 償糾紛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屬性相同,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引發的侵權糾紛,本應適用統一的法律規定,然而實踐中則形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 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檔案的局面。

由於適用《人身損害解釋》的賠償數額遠遠大於適用《條例》,因此原告大多選擇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導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邊緣化,暴露出允許“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兩種案由並存的弊端。

雖然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試圖協調《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解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因為各級層法院內部的意見不一致,無法短時間內達到統一。

為解決這個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院都在積極研究和探討有效解決辦法,北京市高院與2005年7月13日率先出臺《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 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訴辯事由、舉證責任、醫療鑑定賠償責任等具體法律問題做出指導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蘊釀出臺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醫療損害的賠償依據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是侵權責任法有關醫療損害賠償的規定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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