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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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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我公司為北京企業,2014年為部分職工繳納了住房公積金,但還儲存住房補貼,請問是否按住房補貼與公積金之和(不超過限額部分)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還是隻能按照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國家對“住房補貼”有什麼特殊規定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規定, 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銀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個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標準內的住房補貼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併入當月工薪計算納稅。

依據上述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 2085元/月的(2013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69521元,月平均工資為5793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7379元),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標準內的住房補貼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併入當月工薪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