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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停繳生育保險需支付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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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院長張明昨天在“網路線上問政”活動中就“基層調解組織在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政策與廣大網友進行交流。針對網友諮詢的產假工資問題,張明表示,如果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間停止繳納生育保險(和訊放心保)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

單位停繳生育保險需支付產假工資

一位兩個月寶寶的媽媽諮詢,她產前在一個針織廠工作,單位實行5個月產假制,11月份單位給她的保險停了,公司換了名字和地址經營,她的產假工資到底應該怎麼發?對此,張明表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間停止繳納生育保險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如果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只是變更了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仍存在,產假期間單位停止繳納生育保險的,應由單位支付產假工資。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是市民諮詢的熱點。一市民勞動合同10月底到期,現已在11月中旬離職,但公司已未交接好為由,不給辦理相關網上解聘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請問應該如何解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明回答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職工認為單位的做法侵犯了個人合法權益,可以到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者到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一位市民諮詢如果入職的時候箱:簽訂了限制競爭的協議,要求職工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再從事相同的行業,要不公司會追回二倍的勞動所得,這有法律依據嗎?張明表示,如果職工與單位訂立了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職工違反該協議,單位可依照協議約定向職工索要違約金。

此外,一公司給職工發放的養老保險並不是按照職工實際的工資水平發的,而且從來不給員工工資條,職工諮詢是否可將財務記錄的工資情況作為法律依據。對這一問題,張明介紹說,依據《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的規定,個人自行記錄的工資情況不具有證明效力,但是單位認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