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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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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深圳市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深圳市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推行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方式,切實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有關規定以及《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深人社發〔2016〕23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專業工程建設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專案使用的職工,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

第五條 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涵蓋建設專案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等使用的職工,但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除外。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專案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承包單位。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辦法所稱施工承包單位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

第八條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專案開工前,向建設專案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建設專案沒有明確的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的,由建設單位代扣代繳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稅前建設專案工程合同總造價的0.08%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在專案開工前一次性繳納。

建設專案變更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重新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追加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差額;減少工程造價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回工傷保險費差額。

第十條 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竣工的建設專案,以及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已開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設專案,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以下辦法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應繳費額=工程總造價×0.08%×〔(專案施工期總天數-已施工的工期天數)÷專案施工期總天數〕。

第十一條 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期限根據建設專案施工期確定,建設專案施工期為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至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對於按規定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專案,工傷保險期限為建設專案開工之日起至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竣工的建設專案,以及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已開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設專案,工傷保險期限從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日起至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後,以及發生專案施工期變更或施工許可證資訊變更等有關情況的,施工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或專案施工期變更材料等相關材料進行申報備案,以確認或變更建設專案工傷保險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