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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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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部委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容

  人社部發〔201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有關要求,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中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激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現就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策範圍

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以下企業:

(一)實施兼併重組企業。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並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併、收購、合併、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後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製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基本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執行規範。

三、資金使用

各地區對符合上述政策範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後產能期間,可按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的具體比例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確定。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四、稽核認定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穩崗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型別認定後,對申請穩崗補貼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並公開相關資訊,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並督促企業在實施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過程中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強化基金管理。各地區要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加強監管,規範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

(三)加強跟蹤監測。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範圍,及時跟蹤瞭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經費支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要儘快制定本地區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具體實施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