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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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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怎麼辦理?這是很多職工人員都想知道的,具體是怎樣的?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工傷保險怎麼辦理

工傷保險怎麼辦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准成立後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1、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準備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影印件,單位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原件、影印件,單位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影印件。

2、資料備齊後到社保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並繳納職工的工傷保險費。

3、單位參保繳費後有人員變動及時將變動人員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僱工。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僱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回家順路辦公事遭遇本人負全責的交通事故,能否算工傷?

案情簡介

汪某系某機械製造公司職工。一天,距離下班還有20分鐘時,他所在車間的主任找到他,讓他提前下班,並順路將一裝有機床零件的郵件送到快遞公司再回家。在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距離快遞公司不遠處時,由於車速過快,汪某不慎摔倒,造成右手臂骨折。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汪某因車速過快負全部責任。

隨後,汪某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後,依法向該公司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

案件解析

公司提出,發生事故時,汪某電動車上雖然載有公司郵包,但實質上屬於下班(經過批准的提前下班)途中的順路幫忙、捎帶經辦行為,其所受傷害為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來判斷其是否屬於工傷;因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所以汪某所受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查實情況後,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告知該公司,汪某所受傷害不適合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進行認定,只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來進行認定。最終,汪某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的“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場所範圍內,由於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

汪某事故當天正是因工作需要,被車間主任指派去本單位以外,為單位郵寄快件,發生事故時,其還未到達快遞公司,即工作行為還未結束,應屬於“因工外出期間”。

當然,從表面上看,汪某“因工外出”的路線屬於其下班回家路線中的一段,但不能教條式地將該路線定性為其“下班回家路線”。雖然在整條路線上,“回家”是汪某當天的最終目的,但其首要目的是完成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因此他在未將郵件順利送達快遞公司之前,一直在履行工作職責,直至發生事故時,仍處於因工外出期間,在因工外出路線上。

綜上,在因工外出路線上,又是在因工外出期間(郵件尚未送達快遞公司,工作任務尚未完成),汪某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傷害只能依據也必須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進行認定。本案中,假如交警部門認定汪某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