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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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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如何?大家也很好奇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內蒙古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內蒙古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三條 因工緻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再次鑑定結論的次月起按照《條例》標準支付。

工亡職工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工亡時間計算。按照《條例》標準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自因工死亡的次月起按照《條例》標準支付。

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鑑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從作出複查鑑定結論的次月起,除不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後,實際領取額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工傷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如傷殘津貼低於當地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按現執行養老保險政策繳納養老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其所餘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費部分,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下同),六級傷殘的23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六級傷殘的23個月。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

第三十八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內蒙古工傷保險賠償範圍: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