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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強制執行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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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強制執行申請書是怎樣的呢?需要的朋友可以通過下文環保強制執行申請書範文來了解下其詳細內容。

環保強制執行申請書

篇【1】:環保強制執行申請書

  xxx環保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x環罰申字[2011]76號

申請人:本站

地址:法定代表人: 職務:被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住址經營地址:處罰案由:違反。。 對被申請人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已於某年某月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案x環罰字[2011]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於某年某月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自覺履行處罰決定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特申請你院強制執行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

2、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本站

20xx年xx月x日

篇【2】:環保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xx省環境保護廳

地址:貴陽市xx

負責人:本站 職務:廳長

被申請人:貞豐縣xx高家巖煤礦

地址:貞豐縣xx窯上村

投資人:楊xx

聯絡人:楊xx 聯絡電話:xx

楊xx 聯絡電話:xx

案由:20XX年1月8日,貴州省環境監察局聯合黔西南州環境監察局、貞豐縣環境保護局依法對被申請人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被申請人存在如下環境違法行為:(一)年產15萬噸原煤開採和洗煤生產線專案未經環保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開工建設並已建成投產;(二)經黔西南州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其外排廢水PH值、COD、NH3-N、Fe等因子濃度超標;(三)未按照省環保廳、省公安廳聯合掛牌督辦以及黔西南州環保侷限期治理檔案要求按期完成掛牌督辦和限期治理任務。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6條、第38條和第17條之相關規定,申請人依法對被申請人進行了立案查處,並依據《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4條和第56條之相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罰款十三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4月21日向被申請人下達了《貴州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黔環罰字[20XX]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過委託貞豐縣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5月6日送達被申請人簽收。

申請事項: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於20XX年5月16日以經濟困難為由,向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要求分期和延期繳納罰款,經申請人研究討論後,同意被申請人分期和延期繳納罰款,但要求被申請人分兩期分別在20XX年6月20日前和20XX年8月20日前繳納六萬元和七萬元罰款到指定賬戶,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2日繳納了先期六萬元罰款後,餘下的罰款遲遲未繳納,也未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相關規定,於20XX年12月9日向被申請人下達了《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黔環罰催告字[20XX]05號),要求被申請人按要求履行《貴州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黔環罰字[20XX]03號)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通過委託貞豐縣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12月15日送達被申請人簽收,被申請人收到《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於2016年1月15日繳納了三萬元罰款後,至今仍有四萬元罰款未繳納。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之相關規定,特申請貴庭強制執行對被申請人的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1、至今未履行的行政處罰罰款本金四萬元整;

2、逾期履行處罰的加處罰款七萬元整。

執行罰款收繳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貴陽市雲巖支行

地址:貴陽市延安中路48號

戶名:貴州省財政廳

賬號:xx

此致

xx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

申請人:本站

20xx年xx月x日

拓展閱讀

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基本規則

一、國家環保總局首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企業違法建設,環保總局依法處罰。2004年8月,浙江省海寧市龍洲印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洲公司)一臺鍋爐和兩臺發電機組,在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情況下,擅自建成並於當年年底投入使用。經過調查和告知程式後,2006年11月23日,國家環保總局對龍洲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鍋爐和發電機組的生產執行,並於2006年12月4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此公司。龍洲公司於當日致函國家環保總局,表示“於即日起對鍋爐和發電機組實施停運”。

後續督察發現違規,國家環保總局申請法院執行。2007年3月28日,國家環保總局執法人員在後續督察過程時發現,龍洲公司並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尚有一臺發電機組仍在違法生產。

4月24日,鑑於龍洲公司在收到國家環保總局處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間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向法院起訴,又未完全履行處罰決定,國家環保總局提出了《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請求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責令龍州公司餘發電機組停止生產”的行政處罰。

法院裁定執行,企業立即停產。海寧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於6月5日做出《行政裁定書》,對國家環保總局關於“責令發電機組停止生產”的行政處罰,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於當日送達龍洲公司。經法院執行,龍洲公司發電機組於同日完全停止生產。法院於當日致函國家環保總局,通知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一起前後近3年的環境違法案,經法院當日裁定,當日送達,並當日執行完畢。究其原委,違法企業懾於國家司法機關的強制性手段,無疑是主要因素。這也給各級環保部門以重要啟示,應當熟悉和善於運用申請法院執行的基本程式,充分發揮司法強制手段對於環境行政執法的保障作用。

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環境行政行為種類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等規定,環保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要有以下環境行政行為:

(一)環境行政處罰決定。這是環保部門最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按照現行環境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除警告外,環保部門經常性實施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12種具體形式:(1)罰款;(2)責令停止建設;(3)責令停止試生產;(4)責令停止生產;(5)責令停產;(6)責令停業或者責令關閉;(7)責令停止使用;(8)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9)沒收;(10)責令拆除或者限期拆除;(11)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12)吊銷環評資質證書或者降低資質等級。

(二)環境行政收費決定。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環保部門具有徵收排汙費的權利。如果排汙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拖延繳納排汙費,環保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徵收。

(三)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環保部門依法享有部分行政強制權力。如《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汙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停止排放汙染物。”如果有關排汙單位拒不執行強制性措施,環保部門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環境行政複議決定。按照《行政複議法》,如果環保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經過行政複議,但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環保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行為”共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複議、行政撤銷、行政檢查、行政徵收等27個種類。理論上,這些行政行為都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和《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等規定,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7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做出此具體行政行為的環保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此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環保部門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交的材料

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4方面材料:(1)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2)據以執行的環境行政法律文書副本;(3)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如有關證據;(4)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如環保部門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許可權。

五、何時申請、向誰申請

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強制執行的管轄分為兩種情況:(1)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應向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2)如果執行物件為不動產(如建設專案、環保設施)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必須說明的是,環保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

六、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的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環保部門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後,將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准予強制執行做出裁定。裁定準予執行申請後,法院將分別申請的內容採取不同措施。

(一)對於罰款、排汙費等金錢給付義務。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後,將首先通知環境違法單位主動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採取下列措施:(1)向金融機構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2)有權凍結、劃撥其存款;(3)扣留、提取其收入;(4)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財產;(5)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二)對於停產、停業等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後,將首先通知環境違法單位主動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執行;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的,法院將委託他人完成,但費用應由被執行人承擔。

七、違反強制執行裁定將承擔的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排汙單位或者其他環境違法行為人如果拒不履行強制執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