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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學生實習總結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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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總結的開頭總述實習基本情況法院實習總結範文。下文是法院實習總結範文,希望可以幫到你們。

法院大學生實習總結範文

  範文一:法院實習總結範文

美麗的內蒙古草原令人神往,可惜韶光易逝,我還沒有“清醒”過來,實習的生活就不得不結束了。這兩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對我接下來的學習和今後走向社會參加工作無疑是很有幫助的。這一點在實習之前和實習之後都得到了肯定。這次實習還讓我懂得了為人處世的態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謙虛好學又要適當肯定自己。我要感謝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感謝實習期間幫助過我的每一個人。雖然法學專業學生所面臨的法律現狀和就業前景仍然嚴峻,我自身面臨的問題也很多,但實習帶給我的啟迪讓我繼續堅定了法律信仰和職業追求。

在這次實習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沒有紮實的專業知識、沒有系統的知識構成,任何人幹好一件事都是空談。“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法院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總的來說,我在這一段時間裡一直積極進取、努力鑽研、按時上下班,不斷地在各個方面調整自己、完善自己,注意培養自己的興趣以及團隊合作和人際交往的能力,把所有的熱情和時間都獻給了這次讓我執迷的法律職業。當然,對於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但我相信實習只要有收穫了,實習就是成功的。

兩個月的實習期,一晃眼就過去了,最深刻的體會就是現實跟書本的巨大差異,一件簡單的看似事情,真正做起來,需要的卻是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原來的我們,幾乎都視書本上的內容為真理,很多東西都未曾付諸實踐過,只有真正去做這件事情的時候,才會親身體驗到實際的難度有多大,也才會從中意識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識的匱乏。實習是我步入社會前的第一課,教會我怎麼待人接物,如何處理各種事情。雖然在短短的兩個月裡看到的只能是工作的一個側面,學習的只能是一些初步的方法,但這些對於我是非常重要的。這次實習告訴我,在社會這個大學堂裡我還是一個國小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要抱著謙虛謹慎的態度,無論大小認真踏實的完成每一件事,走好每一步。通過這次實習,也使我從另一個視角開闊了視野,增長了見識,同時也在實踐中積累了各方面的工作經驗,為不久之後正式步入社會的自己,做好一個萬全的充足準備。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和依法治國服務的。畢業後我將為建設我國的法治社會盡一份力,如果這是我的路,我將一如既往的走下去。

  範文二:法院實習總結範文

xx年我即將畢業了,在畢業前夕再一次到法院來實習,這一次的實習收穫良多,和前兩次的實習經歷相比,感覺更是不同。

以前我總以為在我們縣城這種小縣城實習,不僅會有語言的障礙,也肯定不會有很多的收穫,做的事情也無非是填填傳票或者是幫法官打打字,但是這一次的實習確改變了我的看法。什麼叫臥虎藏龍,什麼叫人外有人,什麼叫地方不可貌相,這一次的實習我都體會到了。這裡的法官都是盡職盡責的,他們的法學水平也是很高的,他們經常寫作,經常探討法律知識,他們都是很有經驗和知識的人。這一次實習還是在民事審判庭,民二庭,雖然前兩次一次是在檢察院,一次是在洪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接手的案件都是不相同的,但是在實習的方式上卻有一個很大的不同處:這一次我得到了更多寫作的機會。這次的寫作主要不是法律文書的寫作,而是對案件的分析寫作。前兩次的實習中,這方面的鍛鍊較少,日誌只是記錄了一些過程,但是沒有去思考其中的法學精神和法學思想。

我是一個喜歡思考,但是動手較為被動的人,這一次跟隨我們縣法院民二庭的李溪洪法官學習,在他的指導下,我對案件和法院日常工作有一個全新的認識。以前實習時雖然也有討論,也有一些思考,但大多數請況下,只是對案件中的疑點進行,從來沒有對整個案件進行分析。這一次實習開始不久,李法官就讓我試著去對案件當中的法律關係、焦點問題以及辯論的重點進行思考並寫成文章。雖然實習時的工作不是很多但是這個案例分析卻讓我這次的實習過得很充實,雖然寫的不是很多,只有幾篇文章,但是每一篇都是用好幾天的時間去不斷修改完成的。李法官說法律是枯燥的,但是隻有從案件中發現焦點,並且經常的思考和寫作那麼法律就是有趣的,我們經常的寫寫,想想,那麼法學的素養才會提高。

這一次的實習也讓我深刻體會到實踐是檢驗真理和發現真理的途徑,我在學習法學的理論時,並不能深刻的體會法律到底是完善的還是缺陷的,但是在實踐當中,在處理案件的法律關係時,在判決要適用法律時,法律的完與缺就相對比較明顯的顯現出來。或者說對於目前積累相對較少,理論研究也不夠的人來說,實踐是我積累經驗的重要渠道。這也加強了我深入學習法律的興趣。在寫作中我發現自己是書到用時方恨少,肚裡的墨水太少了,寫起來總是不夠法言法語,也沒有特別的深度,只能是淺層次的析理。但是我想通過努力的學習,這些缺點是可以慢慢的克服的。

實習當中有很多案件很有意義,比如一個醫療事故的案件,其中原告的父親既是醫生又是父親,他在案件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訴訟地位,再如保險案件中,強制保險要求賠償的限額針對的是事故的所有受害人,當只有一個受害人起訴而其他人未起訴的情況下,該怎麼處理?這些問題都是與法律規定息息相關的,是值得深思的。

在實習中,有這樣一個返還財產的案件讓我印象深刻,我也就這個案例進行了一些分析。案件的情況是這樣的:

原告是洪亞雪的母親李秀珍、洪亞雪的丈夫盧開均、洪亞雪與其前夫(已亡)所生之子林文清、洪亞雪與盧開均之女盧媛四人,被告是林文清的祖父林柴泥,原告要求林柴泥返還9萬元的賠償金。事情的起因是,洪亞雪於xx年初的時候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賠償給洪亞雪親屬26萬元的賠償款。其中扣除處理交通事故的費用以及治療的費用等後餘下18萬元。當時林文清的祖父要撫養林文清,認為林文清是其親孫子,現在其生父母均亡故,撫養的責任自然落到了他這個爺爺的身上。盧開均在未火化洪亞雪、未徵求洪亞雪生母的情況下餘與林文清的大伯即其生父的兄長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將18萬元分成兩部,其中的9萬元歸林文清所有,由其祖父林柴泥代為管理,另外的9萬元歸盧開均之女盧媛所有,由盧開均代為管理。但是後來因為洪亞雪屍體存放在火葬場中,冷凍存放一天需要50元,到準備火化時費用已達1萬多,盧開均要求林柴泥付5000元,林柴泥拒絕。洪亞雪之母和盧開均就提起訴訟認為協議是無效的,林柴泥要返還9萬元。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冷凍存放的費用已達2萬多元,就這個費用怎麼承擔是雙方爭執的焦點。

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主要是一,盧開均與林文清的繼父繼子關係,他們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撫養關係;二,林柴泥與林文清之間的直系血親關係,林柴泥能否成為林文清的法定監護人;三,賠償款的歸屬關係,賠償款是屬於誰的,是怎麼樣一個地位,誰有處分權;四、林柴泥對9萬元的賠償款享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

一、賠償款的性質

1、這個賠償款是不是遺產?

首先針對原告的訴求要求返還9萬元的賠償款,那麼這些賠償款是一個什麼性質的財產呢,是不是受害人李容花的個人遺產呢?原告在訴訟請求中將該賠償款定性為遺產,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收入、公民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根據這一條的規定,遺產是有時間身份以及來源的限制的,即遺產必須是公民死亡前和死亡時擁有的屬於個人單獨的來源合法的財產,而本案中的賠償款是在李容花死亡後獲得的財產,因此不是李容花的個人遺產。

2、賠償款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歸屬,盧開均與林文清所籤協議的有效性?

該賠償款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賠償給賠償權利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那麼符合該條款的賠償權利人有受害人洪亞雪、洪亞雪的現任丈夫盧開均、洪亞雪的子女林文清和盧媛、洪亞雪的生母李秀珍,林柴泥只是洪亞雪的前任公公,他們之間的姻親關係已經消失,林柴泥不是洪亞雪的近親屬,不是賠償的物件。因此對賠償款享有權利的是原告四人。原本賠償款的各項費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都是分項計算好的,但是在本案中肇事方與原告四人達成了協商,只是寫了一個總賠償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計算各項費用的支出,在扣除事故後的處理費用後餘下18萬元,應該說包含了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用、被撫養人的撫養費用等,原告四人均有份額,因此對這18萬元如果要進行處分則應該由四人共同決定,因為林文清和盧媛尚未成年,因此其監護人有權和盧開均及李秀珍共同處理這18萬元的賠償款。但是盧開均與林文清大伯簽訂了對18萬元的處分協議並沒有得到李秀珍的同意,這樣子該協議是無效的協議。

二、林文清的監護權歸屬

這個案件的關鍵是關於監護權的問題。雖然協議是無效的但不能這樣子就說林柴泥對這18萬元完全沒有處分權,因為現在尚未確定林文清的監護人是誰。盧媛的監護人是盧開均這在本案中沒有疑義,但是由於盧開均與林文清是繼父和繼子的關係,盧開均是否對林文清享有監護權則還有進行確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並不當然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他們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應根據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履行了扶養的事實來決定。只有首先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才享有法律上的父母與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這條規定首先要確認盧開均在與洪亞雪婚姻存續期間對林文清是否部分或全部承擔林文清的撫養教育費用有沒有負擔林文清生活費、教育費上的負擔,這是繼子女健康成長的物質基礎。只要繼父母儘自己所能,為繼子女提供了必須的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就應肯定其撫養行為。反之,繼父母對繼子女不給付任何撫養教育費用,對繼子女的生活教育不聞不問,即使共同生活,也不應認為他們之間有撫養教育關係。如果盧開均證明了他對林文清有盡到撫養教育的義務,盧開均也願意繼續進行撫養,那麼法院可以認定盧開均為林文清的監護人。相反如果盧開均不能證明其對林文清的負了撫養教育的義務,林柴泥作為林文清的直系血親,願意承擔這個撫養教育的義務,並且法院通過調查認為林柴泥有撫養和教育林文清的能力,那麼法院可以指定林柴泥為林文清的監護人。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盧開均對林文清是有盡到撫養教育義務的,他們之間存在著事實的上的撫養關係,是法律上擬製的血親關係,他們之間的這種關係並不因為洪亞雪的死亡而消失,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以後,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繼父或繼母在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後,對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洪亞雪死亡後,盧開均仍願意撫養林文清,他們之間的關係就還沒有解除。因此目前來說盧開均是林文清的合法監護人,對賠償款中屬於林文清的部分有處分的權利。

  範文三:法院實習總結範文

初來法院,庭長向我們介紹了區情及法院工作概況,組織安排我們觀摩庭審,詳細指導了判決書的寫作要點,主要涉及的案件型別及主要工作內容。在兩週的觀摩和學習後,根據庭裡的安排,跟隨帶教老師開始實習工作。

民一庭受理的主要是自然人之間的傳統民事糾紛;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具體包括醫療責任事故、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糾紛等。實習中一直跟隨帶教老師開庭,切實觀察到法官在處理各類糾紛中所發揮的作用。觀摩庭審是經驗的積累,對於判決書的寫作也打下了一定的基礎。庭審過程中能夠實際瞭解到當事人的處境和訴求,熟悉民事訴訟程式,瞭解法官、書記員、律師在庭審中的職責。聽庭也有利於總結雙方當事人的訴辯稱,有利於判決書這一部分內容的寫作。

一份判決書的內容主要包括標題、編號、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由來、審理經過、事實與理由、判決、所附法律條文等內容組成。在判決書中要列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中找出案件的爭議焦點,並在本院認為部分依據所適用的法律進行論證分析,為案件的判決提供法理上的依據。初涉判決書的寫作,首先就要核對當事人的基本資訊,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的基本情況都要根據案卷中的材料準確錄入。這雖是一個簡單的步驟但卻涉及到主體是否正確,需要仔細稽核認真完成。其次,要明確案件由來和經過,是否適用簡易程式,是由法官獨任審理還是組成合議庭審理,雙方當事人是否出席庭審。對於當事人的訴辯稱,要充分了解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用簡明語言予以概括,使得判決書中出現的雙方訴訟請求能夠一目瞭然,便於找出爭議焦點。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於自己的訴訟請求往往難以明確表述,很多當事人並沒有請律師,法律專業知識有限,很難明確表述自己的訴求,這就需要在庭審筆錄以及判決書中運用法律思維理清邏輯順序,對當事人的訴請用法言法語表述清楚。這在初涉判決書寫作之時也是一項挑戰,需要各型別案件的積累才能熟練掌握。實習前期的主要工作就是寫好訴辯稱,理清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式,為製作一份完整的判決書打下基礎。

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是核心內容,也是一份判決書的重中之重。每一案件就查明、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進行裁判都存在一個說理的過程,在判決書寫作中主要反映在本院認為部分。當法律和具體案件事實已經詳細羅列之後,就要通過本院認為進行論證,對所涉法律事實用文字進行組織,理清法律關係,對緣何適用某一具體法律規則進行論證。本院認為部分是否論述得當,是判斷一份判決書質量高下最重要的標準。剛著手判決書的寫作時要寫好本院認為部分確實存在不小的難度,需要根據類似案件借鑑參考,也需要對於整個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關係有一個完整的認識。直至目前,在這一部分寫作中也難免臨摹和借鑑,通過法官對類似案件的處理,結合當前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論述,當然還需要帶教老師的指導和更正。

將近五個月的實習,對民事審判實踐有了基本的認識,對於主要涉及的醫療事故等案件也能夠迅速明確爭議焦點,理清案件事實。但幾個月的實習仍然只是學習過程中的一小步,要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官需要長期工作經驗的積累,需要大量參與審判工作。通過這次實習,能夠明確法學理論知識與審判實踐工作的不同,能夠學會將法學理論知識運用到審判工作中來,已經是不小的收穫。五個月的時間不長,剛剛能夠學會完整的寫一份判決書,但時間不等人,必須為將來就業早做打算。在此,感謝李庭長為我們提供如此寶貴的實習機會,感謝帶教老師施春梅法官的悉心指導,感謝民一庭全體成員的積極配合。此番實習所學,定將牢記在心,為日後工作所用。祝各位老師工作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