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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協議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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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證明的材料

租房協議書證明

租賃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除應提交簽定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交驗有關證件。

1.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出租人的身份證明;

共有房屋,須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委託;

代理人受委託出租房屋,須有房屋所有人委託的書面證件;

房屋產權所有人已經死亡的,該房屋法定繼承人須有辦妥房產繼承過戶的證件。

其中,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公安派出機構核准發給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向境外單位或個人出租非外銷批租地塊上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市房地局或浦東新區規土局稽核同意的《涉外租賃申請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則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2.承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境內個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本市職工、居民須有所在工作單位或房屋**單位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外地來滬民工、臨時工,以及其他外地來滬人員,須有本市僱用單位證明或當地鄉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單位(包括"三資"企業)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須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屬於外地駐滬機構還需本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同意進駐本市的證明,以及區房管局、縣房管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所))同意租賃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註冊登記證明;

境外人土須提交護照或回鄉證明;

外國或港澳地區駐本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須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外,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並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代辦租賃,屬於外國駐滬領事館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託上海市特種用房經理部代辦租賃;屬於外國、港澳地區企業駐滬代表機構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託上海市房產交易所代辦租賃。須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合法資格證明。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的程式

1)查詢待出租房屋的產權檔案情況;

2)簽訂租賃合同;

3)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申報登記備案;

4)現場勘查;

5)填發《房屋租賃許可證》。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的注意事項

1.辦理時間

一般應在投入裝修之前。如果投入了裝修而因房產抵押、查封、產權不清而導致不能出租,該損失只能由承租人承擔。

2.簽約時間

一般商鋪應以2-3年為宜。合同簽訂後須付印花稅,印花稅計算方式以租金總額為依據,簽約時間越長,則印花稅金額越大,如果簽訂了較長合同而中途解約,已繳印花稅不予退回,該損失只能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擔。

3.辦理手續

應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帶齊產權證明材料及身份證明材料到中山市房屋租賃管理所(或各分所)辦理。

4.登出時間

合同登出時應馬上帶齊《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證》到中山市房屋租賃管理所(或各分所)辦理租賃登出手續,否則出租人還需繼續繳納出租稅直到報停為止。

5.繳稅時間

稅局規定每月稅期為1-15號,這段時間繳納租賃稅的人數較多,需要輪侯,如果每月15號以後繳納下月稅收及開具租金髮票,則一般人數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