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協議書>

常用離婚協議書範文

文思屋 人氣:2.96W

離婚協議書需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債權債務等事項無爭議自願達成一致而形成的。以下是由本站PQ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出來的常用離婚協議書範文,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常用離婚協議書範文

  常用離婚協議書範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確已破裂,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離婚;

二、某某房屋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方補償甲方 萬元人民幣;甲方須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變更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 方負擔。

三、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到 房產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乙方應於___________給付 萬元給甲方。

四、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從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

五、共同財產中_____________財產歸甲方所有。其他財產中傢俱、電器及其他物品歸乙方所有,各人的私人生活物品歸各人所有。

六、雙方婚後生育一子(女)今年 歲,由 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元每月,至小孩十八週歲,十八週歲以後的費用雙方協商約定共同承擔。

七、離婚後 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具體方式為:(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

八、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若辦理離婚手續後發現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簽名) : 乙方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常用離婚協議書範文二

男方:_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女方:____,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雙方於____年__月認識,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後於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週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方於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元給對方(按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女方:(簽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