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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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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書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協議當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式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協議的生效

十二、基金資產的託管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轉換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質押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註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資

十九、基金的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五、基金的資訊披露

二十六、基金協議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二十七、業務規則

二十八、違約責任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三十、基金協議的效力與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協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

基金協議是規定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檔案,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檔案或表述,均以基金協議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協議的簽署構成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協議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協議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協議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協議上書面簽章為 必要條件。基金協議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基金協議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協議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資訊,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應以基金協議為準。

二、釋義

在基金協議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任何有效修訂與更新;

本基金協議或基金協議:指本《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及對該基金協議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投資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元:指人民幣元;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協議當事人:指受基金協議約束,根據基金協議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基金銷售代理人: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資格、依據有關銷售代理協議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和其它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在此情況下該接受委託的第三方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基金賬戶: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協議及相關檔案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指合法持有屆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它合法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

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禁止投資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監管部門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它資產管理機構;

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基金協議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協議規定條件,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協議終止日:指基金協議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協議規定的程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協議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到基金協議生效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存續期:指基金協議生效日至基金協議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它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指基金協議生效後,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指基金協議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協議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該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資訊披露的報紙、網際網路網站或其它媒體;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不可抗力:指基金協議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協議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資料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基金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實繳註冊資本:_____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付;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

註冊資本:____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協議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協議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協議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協議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並募集基金;

(2)自基金協議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獨立管理基金資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協議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協議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 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協議當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協議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銷售代理人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並按照基金協議規定對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協議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協議以及依據基金協議制訂的其它法律檔案所規定的其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