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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內資專案服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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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資單位(甲方):
   客方投資者(乙方):
   根據市委、市政府明委[2004]21號檔案要求,為明確引資專案歸屬,經協商,雙方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1、甲方作為乙方在 開發、生產、銷售專案的引資單位。
   2、甲方應為乙方在該專案設立過程中提供全方位引薦協調和優質服務,督促乙方按規定期限到資、驗資,並負責向市協作辦報備確認。
   3、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再與其他單位簽訂同一專案協議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4、其他未盡事宜另行約定,並作附件同時報確認單位。
   5、本協議一式4份,甲、乙方和確認單位、市直考評工作小組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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