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陳軍
乙方:
甲方在七道河鄉新橋村西山山根受讓鐵選廠一處,未辦理相關證照手續。現為了便於經營,甲方欲將自己所佔該鐵選廠全部裝置、財產的70%所有權轉讓給乙方。就相關事項,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佔該選廠7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方,自本協議雙方簽字時起甲方退出合夥,不再享有鐵選廠任何權利,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佔鐵選廠70%的股權,蔡中所佔30%股權不變,自此乙方、蔡中為該鐵選廠的合夥人,二人按所佔股權對鐵選廠的'全部財產、收益享有權利,按所佔股權承擔風險。
二 轉讓費數額及給付辦法:乙方所授讓70%股權共計轉讓費 元,乙方於本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給 元。
三 甲方所轉讓鐵選廠的全部裝置、財產等以雙方財產交接清單為準。
四 鐵選廠如需辦理相關證照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與甲方無關。
五 在甲方合夥經營期間選廠無債權債務,在本協議生效後,鐵選廠一切債權債務均由蔡中、乙方二人按所佔股權享有和履行。
七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均不得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否則應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
八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起成立並生效。
九 本協議一式兩份,每人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