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成人大學聯考考試時間10月29日、30日,今年的考試時間是怎樣安排的?為幫助大家瞭解更多相關資訊,以下是本站小編搜尋整理的關於海南2016年成人大學聯考考試相關問題解答,供參考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今年的考試時間是怎樣安排的?
2016年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層次 | 時間 | 10月29 日 | 10月30 日 | |
高起本高起專 | 9:00-11:00 | 語 文 | 外 語 | |
14:30-16:30 | 數學(文科) 數學(理科) |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 ||
專升本 | 9:00-11:30 | 政 治 | 大學語文 藝術概論 高等數學(一) 高等數學(二) 民 法 教育理論 生態學基礎 醫學綜合 | 考生根據報考專業選擇一門 |
14:30-17:00 | 英 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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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到哪裡參加考試?
全省成人大學聯考統籌設定為4個考區,分別由瓊海市、三亞市、儋州市和海口市教育局負責考務的組織實施。考生須在本人報名點所轄屬考區安排的考點(具體地點以准考證為準)參加考試。
(一)東部(瓊海)考區:考務管理範圍包括瓊海、文昌、萬寧、屯昌、瓊中等5個報名點,考點設在瓊海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南部(三亞)考區:考務管理範圍包括三亞、陵水、保亭、樂東、東方、五指山等6個報名點,考點設在三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西部(儋州)考區:考務管理範圍包括儋州、臨高、昌江、白沙4等個報名點,考點設在儋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北部(海口)考區:考務管理範圍包括海口、澄邁、定安等3個報名點,考點設在海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成人大學聯考在怎樣的場地考試?
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一律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實施。所有考生都必須在標準化考點的考場裡考試。
成人大學聯考應遵守哪些規則?
參加成人大學聯考的考生須遵守以下考試規則: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考點工作秩序。
2.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主動接受監考員進行身份驗證和安全檢查。
3.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嚴禁攜帶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
4.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上接受核驗。
5.領到條形碼、答題卡和試題卷時應認真檢查,發現分發錯誤或印刷錯漏、字跡不清、裝訂缺頁等問題,應立即向監考員報告;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6.答題前,須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考試科目、姓名、准考證號等資訊無誤後,將其橫向貼上在答題卡“條形碼貼上處”,注意不要超出框外;用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在試卷和答題卡對應欄內填寫姓名、准考證號。
7.開考訊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作答選擇題時,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對應的題號將自己選擇的答案填塗到資訊點框內。資訊點框應塗滿、塗黑,否則無效,需修改的須用橡皮擦乾淨後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選擇題時,請在各題目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用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書寫答案,超出答題區域或在試卷、草稿紙上書寫的答案無效。不得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8.請保持答題卡清潔、完整,不可摺疊、損毀,否則由此而影響網上評卷結果自負。
9.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不得早於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離場。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10.保持考場安靜。不準喧譁、吸菸;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傳遞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文具用品等。
11.考試結束訊號發出時,立即停筆。等待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併發出指令後,方可依次退出考場。
實行網上評卷後考生答題應注意哪些事項?
1.考生在答題前,須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考試科目、姓名、准考證號等資訊無誤後,將其橫向貼上在答題卡“條形碼貼上處”,注意不要超出框外。
2.用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在試題卷和答題卡對應欄內填寫姓名、准考證號。
3.作答選擇題時,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對應的題號將自己選擇的答案填塗到資訊點框內。資訊點框應塗滿、塗黑,否則無效;修改時須用橡皮擦將需乾淨。
4. 作答非選擇題時,請按照題號順序在各題目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用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書寫答案,超出答題區域或在試題卷、草稿紙上書寫的答案無效。
5.請保持答題卡清潔、完整,不可摺疊、損毀,否則由此而影響網上評卷效果所造成後果自負。
考生能否申請查卷?
按照教育部的規定,我省成人大學聯考閱卷工作由省考試局組織進行。考試成績不公佈。不對考生查卷。考生可在有效期內憑報考卡自行登陸報名系統查詢本人考試成績。
考生違規作弊任何處理?
成人大學聯考的考生或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觸犯刑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