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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用“相乘”而不用“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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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用“相乘”而不用“乘以”
“乘法的運算定律”中有一條“乘法分配律”,就是:兩個數的和與一個數相乘,等於把兩個加數分別與這個數相乘,再把兩個積相加。例如:(10+5)×4=10×4+5×44×(10+5)=4×10+4×5這裡為什麼用“相乘”,而不用“乘以”呢?這是因為“兩個數的和乘以一個數”和“一個數乘以兩個數的和”這兩種情況都可以敘述成“兩個數的.和與一個數相乘。”所以,乘法分配律中的“相乘”,既可以是“兩個數的和乘以一個數”,也可以是“一個數乘以兩個數的和”。(鄭鴻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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