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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洪水災害的應急工作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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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黑河市洪水災害的應急工作預案

1.1 編制目的

為做好洪水災害防禦與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國家防總關於“十三五”時期防汛抗旱工作的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特別是習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水利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尊重規律、人水和諧,堅持依法防控、科學防控、綜合防控、群防群控,堅持興利除害結合、防災減災並重、治本治標兼顧、政府社會協同,加快構建與全面小康社會相適應的防汛抗旱減災體系。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黑龍江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洪水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突發性洪水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為本原則。當洪水災害發生時,把保障人員生命安全作為第一要務,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

1.4.2 堅持分級負責原則。防汛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結合原則。防汛工作要常備不懈,防抗結合。

1.4.4 堅持因地制宜原則。防汛工作堅持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區域性利益服從全域性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控、群防群控原則。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由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黑河軍分割槽副司令員、市水務局局長、市水務局調研員任副總指揮,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氣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民政局、黑河水文局、市衛計委、市國土資源局、黑河鐵路(集團)公司、市公安交警支隊、市文廣新局、黑河無線電管理處、移動黑河分公司、市水利勘測設計院、國網黑河供電公司、聯通黑河分公司、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隊、武警黑河支隊、武警黑河市森林支隊、黑河邊防支隊、市外僑辦、黑河石油公司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領導、組織全市的防汛工作。各地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務的鄉鎮、行業(單位)也應成立防汛組織,負責所轄範圍內的防汛工作。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在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部的領導下,是所轄地區防汛的權力機構,具有行使政府防汛指揮權和監督權。

2.1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機構與職責

防汛是一項社會性的防洪抗災工作,需要動員和調動各有關部門、有關行業的力量,在政府和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同心協力共同完成抗禦洪水災害的任務。市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聯絡電話:8206517。

2.1.1 總指揮職責

負責市防指全面工作。

2.1.2 副總指揮職責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負責協助總指揮開展工作。

副總指揮(黑河軍分割槽副司令員):負責協助總指揮協調、排程全市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參加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

副總指揮(市水務局局長):負責協助總指揮排程全市防洪工程,組織水利和防汛專家提供技術支援。

副總指揮(市水務局調研員兼市防辦主任):協助總指揮抓好全市防汛日常工作,協調相關成員單位開展防汛工作,組織防汛形勢會商。

2.1.3 成員單位職責

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防洪工程水毀修復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抗洪救災及水毀工程修復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管理,監督檢查抗洪救災資金的使用。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影響汛情的天氣形勢做出監測、分析和預報;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做出滾動預報,並向市防指成員單位提供氣象資訊。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所轄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搶險救災期間運輸暢通並優先通行,協調組織地方交通部門組織運力,做好防汛搶險人員、物資、裝置的運輸工作。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編制修訂《城市防洪排澇應急預案》,負責城市內洪澇的排除應對工作,做好在建工程和建築工地的人員、重要物資安全度汛。

市公安局:負責防汛搶險及災區社會治安保障工作,協助組織群眾安全轉移,保障抗洪搶險人員及物資運輸車輛暢通。

市安監局:負責監督和處理汛期安全生產及抗洪搶險救災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所轄已建和在建水庫、堤防、護坡的維護管理,防汛排程方案的實施以及組織防汛搶險工作;組織落實應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毀工程修復建設工作;提供水利和防汛技術支援。

市農委:負責及時掌握農業受災情況,負責農業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核查群眾受災情況,做好災民生活救助,幫助災民進行恢復重建;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管理、分配社會救災捐贈款物等,並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

黑河水文局:負責監視江、河水情,分析來水過程。當流域內降雨、水庫、江河水位、流量達到一定標準,及時向防汛指揮部提供雨情、水情和有關資訊並進行判別。

市衛計委:負責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協調解決抗洪搶險救災佔地、用地問題。

黑河鐵路(集團)公司:負責鐵路系統工程設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搶險救災人員及物資裝置的鐵路運輸工作。

市公安交警支隊:負責防汛期間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揮、搶險、救災等專用車輛安全暢通,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

市文廣新局:負責組織指導開展防汛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導經市防指審定的預警資訊、汛情、災情和各地防汛搶險動態。

黑河無線電管理處、移動黑河分公司、聯通黑河分公司:負責確保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命令及汛情、險情、災情通訊通暢。

市水利勘測設計院:負責提供防汛抗洪搶險技術支援。

國網黑河供電公司:負責抗洪搶險救災期間的供電保障,做好本系統水電工程的防洪排程。

市教育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學校師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關保障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綜合協調職能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在城區管理工作方面的關係,做好監督、檢查、裁決、服務工作。

駐黑河各部隊:負責協助地方執行防汛抗洪搶險、營救群眾及轉移物資等重大任務。

市外僑辦:負責抗洪搶險救災的涉外工作。

黑河石油公司:負責搶險車輛用油及油料的安全儲備工作。

市防指組織機構人員及聯絡電話根據每年市防指成員變化進行調整,各成員單位落實聯絡人員,實行聯絡員制。

2.1.4 市防辦職責

市防辦負責市防指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工作,提出全市防汛部署和決策意見,供市防指決策;組織開展全市防汛工作;市級應急防汛物資採購、調撥工作。

2.2 各地防汛抗旱指揮部

在市防指和當地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同志等組成,並設立常設辦事機構。

2.3 其他防汛指揮機構

水務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文、氣象、電力、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汛期也應成立防汛組織,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要水利水電工程、有防洪任務的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警級別及釋出

3.1.1 依據洪水位、流量或重現期及緊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與發展態勢,將洪水預警由低至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共四個預警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即洪水藍色(四級)預警、洪水黃色(三級)預警、洪水橙色(二級)預警和洪水紅色(一級)預警。

3.1.2 洪水藍色(四級)預警條件: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藍色(四級)預警。

(1)江河水位(流量)接近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重現期接近5年。

3.1.3 洪水黃色(三級)預警條件: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黃色(三級)預警。

(1)江河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重現期達到或超過5年。

3.1.4 洪水橙色(二級)預警條件: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橙色(二級)預警。

(1)江河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保證水位(流量);

(2)洪水重現期達到或超過20年。

3.1.5 洪水紅色(一級)預警條件: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紅色(一級)預警。

(1)江河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歷史最高水位(最大流量);

(2)洪水重現期達到或超過50年。

3.1.6 預警級別堅持動態確定原則,根據洪水災害危害性和緊急程度,釋出、調整和解除預警資訊。預警資訊包括預警級別、釋出單位、釋出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內容等。

3.1.7 預警資訊釋出

洪水預警資訊的釋出、調整和解除由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稽核後由當地政府向社會統一發布。

山洪災害預警資訊由縣(市、區)、鄉(鎮)、村依據當地防山洪預案、山洪預警平臺監測資料、值守人員掌握的降雨量和溪河水位發出預警。

水庫重大險情預警由水庫管理單位及當地防指釋出。

漬澇災害預警由發生漬澇災害所在地防指釋出。

預警資訊釋出通過廣播電視、報紙、資訊網路、警報器等方式進行。媒體要及時播發、刊登預警資訊,不得刪減預警資訊。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事發地政府要根據預警級別做好相應防範準備。

3.2 預防預警資訊

3.2.1 氣象、水文資訊

各級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指揮機構。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洪水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監測時段,及時上報監測結果,雨情、水情應在1.5小時內報到市防辦,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到市防辦,為防汛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2.2 工程資訊

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執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大江大河干流和中型河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1.5小時內報到市防指,市防指在2小時內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及省防汛指揮機構;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洪水量級、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採取措施等。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工程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立即啟動搶險預案,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準確報告。

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遊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後1.5小時內報市防指,市防指在2小時內上報到省防汛指揮機構。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立即啟動搶險預案,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2.3 洪水災情資訊

(1)洪水災情資訊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工業交通運輸、電力通訊、水利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水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洪水受災情況。防汛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1.5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市防指,市防指在2小時內上報市政府總值班室和省防汛指揮機構,並對事實災情組織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地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洪水災情。

3.3 預防預警行動

3.3.1 預防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洪水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責任人、防汛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伍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防護的城市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准備。修訂完善各類洪水災害和城市防洪排澇應急預案、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預案、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制定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訊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訊公網,確保防汛通訊專網、山洪易發區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資訊和指揮排程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隊伍、查通訊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江河、水庫、灘塗、人工水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專案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專案,依法拆除。

3.3.2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預報最新水情。

(2)江河洪水預警由水文機構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統一發布。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做出相應工作部署。

3.3.3 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窪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人員和財產。

3.3.4 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絡、相互配合,實現資訊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釋出預報警報。

(2)山洪災害易發區要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要充分發揮已建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平臺作用,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啟動當地防山洪預案,向周邊群眾預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本地防汛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4 預警支援系統

3.4.1 洪水風險圖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地區的城市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

(2)防汛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的技術依據。

3.4.2 各類應急預案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依據各類應急預案加強演練工作的開展,做到主動應對。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水災害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洪水預警由低至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共四個預警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即洪水藍色(四級)預警、洪水黃色(三級)預警、洪水橙色(二級)預警和洪水紅色(一級)預警,並與四個預警級別相對應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一般(Ⅳ)、較重(Ⅲ)、嚴重(Ⅱ)、特別嚴重(I)。

4.1.2 進入汛期,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式。

4.1.3 水利水電工程按批准的排程許可權進行排程。水庫要按照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查批准的排程運用計劃排程,其工程執行狀況應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 洪水災害發生後,各地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和抗災、救災等方面工作。

4.1.5 洪水災害發生後,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情況,對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等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洪水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洪水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4.1.8 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由市政府通過當地同級軍事機關提出,當地同級軍事機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在險情、災情緊急的情況下,各地政府可以直接向駐軍部隊提出救助請求,駐軍部隊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實施救助,並向上級報告;駐軍部隊發現緊急險情、災情也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實施救助,並向上級報告。

4.2 應急響應啟動程式

啟動各級應急響應時,由市防辦提出啟動響應建議,報總指揮同意後,市防指分別啟動各級應急響應,並立即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4.3 Ⅳ級應急響應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兩個以上縣(市、區)同時發生一般性洪水災害;

(2)中型河流堤防出現險情;

(3)一箇中型河流發生較大洪水或多條小型河流發生大洪水並對城(鎮)防洪有重大影響;

(4)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

4.3.2 Ⅳ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副總指揮(市水務局調研員兼市防辦主任)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做出相應工作安排,並將情況上報省防指及市政府總值班室,同時通報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市防辦及水文、氣象部門加強汛情監視,組織協調市防指成員單位做好相關保障指導工作,視情況在12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洪救災工作。

(2)由相關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搶險工作,當地防汛部門加強值班;按照許可權排程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措施;派出專家組到一線指導防汛工作,並將防汛搶險工作情況上報當地政府和市防辦。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部署工作。

4.4 Ⅲ級應急響應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兩個以上縣(市、區)同時發生中等性洪水災害;

(2)多條中型河流同時發生一般洪水或一條中型河流發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險情;

(4)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垮壩或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出現險情。

4.4.2 Ⅲ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副總指揮(市水務局局長)主持會商,成員單位派員參加,做出相應防汛工作安排,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市政府總值班室並通報各成員單位,同時上報省防指。市水務局加強市防辦工作力量,成立綜合組、技術組、資訊組、物資組分別負責相關工作。

市防辦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的變化,做好天氣形勢及汛情預測預報,並在10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洪救災工作,同時加強值班工作力量。

(2)由相關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搶險工作。當地防汛部門加強值班,按照許可權排程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搶險工作,並將防汛搶險工作情況上報當地政府和市防指。市、縣兩級防汛指揮機構在當地電視臺釋出汛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防汛救災工作。

4.5 Ⅱ級應急響應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黑龍江、嫩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發生大洪水或多條中型河流同時發生大洪水或一條中型河流發生特大洪水;

(2)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和中型河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決口;

(3)多個縣(市、區)發生較大洪水災害;

(4)一般中型和重點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發生垮壩或大型和全國防洪重點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

4.5.2 Ⅱ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主持會商,市防指成員參加,做出相應防汛工作部署,在1.5小時內將情況報市政府總值班室並通報各成員單位,同時上報省防指。市防指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的變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及重點工程排程,並在8小時內派出由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洪救災工作,並加強值班值宿,不定期在黑河廣播電視臺釋出汛情通報,報導汛情及抗洪搶險工作情況。市防辦向災區調撥防汛搶險物資。鐵路、交通運輸部門為災區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專業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市防指成立參謀處、物資保障處。

1.參謀處負責為總指揮、副總指揮決策提供參謀意見。處長由市水務局局長擔任,副處長由市防辦主任擔任。參謀處下設綜合協調科、技術支援科和宣傳科。

綜合協調科由市防辦牽頭。負責協調聯絡各成員單位,組織協調有關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搶險救援,與俄方溝通及資訊交換;傳達落實上級防指命令、起草下達市防指防汛指令、召集會議、資訊收集整理、情況報告、災害統計等工作。

技術支援科由市水務局牽頭。負責水利工程和水量排程、氣象、水文預報,抗洪搶險的技術方案及防汛搶險技術指導。

宣傳科由市文廣新局牽頭。負責防汛搶險有關新聞報道工作。

2.物資保障處負責為抗洪搶險調撥物資、應急物資採購。處長由市水務局副局長擔任,副處長由市財政局副局長擔任。物資保障處下設物資調撥科、應急物資採購科。

物資調撥科由市水務局牽頭。負責抗洪搶險物資的調撥及運輸。

應急物資採購科由市財政局牽頭。負責應急搶險物資的應急採購工作。

(3)相關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依據當地預案應急響應條件啟動應急響應,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宣佈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值宿,由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搶險工作;按照許可權排程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巡堤查險和堤防守護,及時控制險情。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成員單位負責同志應按照職責到分管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搶險工作。有關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將抗洪搶險工作情況報當地政府和市防指。有關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4.6 Ⅰ級應急響應

4.6.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I級響應

(1)黑龍江、嫩江干流發生特大洪水;

(2)多條中型河流同時發生特大洪水;

(3)堤防出現重大險情隨時可能發生漫壩決口;

(4)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出現垮壩徵兆並可能垮壩;

(5)多個縣(市、區)發生嚴重洪水災害。

4.6.2 I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總指揮主持會商,市防指成員單位參加,做好防汛應急工作部署。市防指將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市政府總值班室)、省防指。市委、市政府視汛情發展情況適時召開全市防汛抗洪搶險救災緊急會議,全面部署抗洪救災工作。各級政府釋出相應資訊,加強工作指導,並將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密切監視汛情、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及重點工程排程,並在6小時內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增加值班人員,每天在電視臺流動釋出天氣預報及《汛情通報》,報道汛情及抗洪搶險措施,同時,適時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市防指成員單位及專家組傳送汛情動態簡訊,以便及時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抗洪搶險物資、隊伍等具體情況,為指揮決策當好參謀助手。市防指成員單位應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形成強大抗洪合力,全力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2)市防指成立參謀處、後勤物資保障處、現場搶險指揮部、救災安置處,每處(部)分別下設相應工作科室。

1.參謀處負責為總指揮、副總指揮決策提供參謀意見。處長由市水務局局長兼任,副處長由市防辦主任兼任。參謀處下設綜合協調科、技術支援科和宣傳科。

綜合協調科由市防辦牽頭。負責傳達落實上級防指命令、起草下達市防指防汛指令、召集會議、資訊收集整理、情況報告、災害統計等工作;負責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聯絡,組織協調有關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搶險救援,與俄羅斯溝通及資訊交換。

技術支援科由市水務局牽頭。負責水利工程和水量排程、氣象、水文預報,地質災害監測等抗洪搶險的技術方案及防汛搶險技術指導。

宣傳科由市文廣新局牽頭。負責防汛搶險有關新聞報道工作。

2.後勤物資保障處負責為抗洪搶險調撥物資、應急物資採購、後勤服務。處長由市水務局副局長擔任,副處長由市財政局副局長擔任。後勤物資保障處下設物資調撥科、應急物資採購科、後勤服務科。

物資調撥科由市水務局牽頭。負責抗洪搶險物資調撥及運輸。

應急物資採購科由市財政局牽頭。負責應急搶險物資的應急採購工作。

後勤服務科由市水務局負責。負責在指揮部工作的人員後勤保障工作。

3.現場搶險指揮部負責一線最險區域抗洪搶險的指揮。部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部長由黑河軍分割槽副司令員擔任。現場搶險指揮部下設應急搶險隊伍組、前線技術專家組、治安通訊電力搶險取土保障組。

應急搶險隊伍組由軍分割槽牽頭,黑河駐軍警部隊組成。負責急難險重的抗洪搶險工作。

前線技術專家組由市水務局牽頭,派出水利專家赴一線指導防汛搶險工作。

治安通訊電力搶險取土保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維持洪災區社會治安秩序、搶險通訊保障、電力供應和防汛搶險應急取土佔地保障。

4.救災安置處負責組織協調各地緊急安置和救濟災民、提供基本生活所需和衛生醫療保障、核查災情。處長由市民政局副局長擔任,副處長由市衛計委副主任擔任。救災安置處下設轉移安置組、衛生醫療組。

轉移安置組由市民政局牽頭。負責轉移安置災區群眾、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衛生醫療組由市衛計委牽頭。負責及時組織醫療防疫隊伍趕赴災區救治傷病人員,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與牽頭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3)相關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依據當地預案應急響應條件啟動應急響應,可依法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相關規定行使權力,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力量,由防汛指揮機構主要領導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搶險工作,按照許可權排程防洪工程;啟動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守護,及時控制險情。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成員單位負責同志應按照職責到分管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搶險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工作。有關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將抗洪搶險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和市防指。有關縣(市、區)的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災救災工作。

4.7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按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佈防,必要時請求軍隊、武警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和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物件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單位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許可權和防洪預案、洪水排程方案,適時排程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蓄洪峰,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洩洪能力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市防指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並行使相關權利,採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7.2 漬澇災害

(1)當出現漬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科學排程水利工程和移動排澇裝置,開展自排和抽(強)排,儘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係,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汛的壓力。

4.7.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國土資源、水務、氣象、民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量或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對緊急轉移群眾做出決策,如需要轉移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村(屯)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發生山洪災害後,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5)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迅速組織水務、國土資源、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6)如發生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7.4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徵兆時,防汛責任單位應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遊發出警報。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大型水庫潰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市防指、省防指。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並視情況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排程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並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同志,啟動封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8 資訊報送和處理

4.8.1 汛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資訊由各地政府統一核准,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8.2 防汛資訊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資訊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4.8.3 屬一般性汛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許可權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指揮機構值班室進行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許可權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後,可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值班室上報。

4.8.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採用和釋出的.洪水災害、工程搶險等資訊,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8.5 發生特別嚴重、嚴重的汛情、險情、災情時,應立即報告市防辦。市防辦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省防汛指揮機構和市政府總值班室,並及時續報。

4.9 指揮和排程

4.9.1 出現洪水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資訊,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9.2 事發地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9.3 發生重大洪水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應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10 搶險救災

4.10.1 出現洪水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的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絡。

4.10.2 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10.3 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援,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防汛搶險隊或抗洪搶險部隊等實施。

4.10.4 處置洪水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11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1.1 各地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11.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指揮機構視情況做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汙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汙處理。

4.11.3 出現洪水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釋出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汙染的水源。

4.11.5 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11.6 出現洪水災害後,事發地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2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2.1 出現洪水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2.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呼叫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3 資訊釋出

4.13.1 防汛資訊釋出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3.2 汛情、防汛動態等內容,由市防指統一稽核和釋出;涉及洪水災情的,由市防辦會同民政部門稽核釋出。

4.13.3 資訊釋出形式主要包括授權釋出、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釋出會等。

4.13.4 地方資訊釋出:重點汛區、災區和發生區域性汛情的地方,其汛情及防汛動態等資訊由各地防汛指揮機構稽核和釋出;涉及洪水災情的,由各地防汛辦會同民政部門稽核釋出。

4.14 應急結束

4.14.1 當洪水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的防汛指揮機構可視汛情宣佈結束緊急防汛期。

4.14.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徵用、呼叫的物資、裝置、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4.14.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訊與資訊保障

5.1.1 為應對洪水災害,任何通訊運營部門要依法提供暢通的資訊保障。

5.1.2 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訊網為主的原則,確保資訊暢通。

5.1.3 出現突發事件後,通訊部門應啟動應急通訊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訊設施,努力保證防汛通訊暢通。必要時,排程應急通訊裝置,為防汛通訊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釋出資訊,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5.1.5 各通訊公司、無線電管理處負責防汛搶險期間通訊網路的暢通。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出險部位或險工弱段,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

(2)防汛指揮機構、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物資和救生器材應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為做好防汛搶險工作、取得防汛鬥爭勝利,除充分發揮工程的防洪能力外,更主要的是在當地防汛指揮部門組織領導下的防汛搶險應急隊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各駐軍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搶險隊伍、非專業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和群眾搶險隊伍。

5.2.3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救災、搶排漬澇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救災物資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分洩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2.5 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洪水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搶救傷員、災區防疫消毒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洪水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 物資保障

防汛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防汛物資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裝置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5.2.8 資金保障

各地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洪水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5.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抗洪搶險的義務。

(2)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根據洪水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洪水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地政府應加強對防汛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 技術保障

5.3.1 防汛指揮系統

建設市級防汛指揮系統,形成覆蓋全市防汛部門的計算機網路系統,提高資訊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5.3.2 專家庫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洪水災害時由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排程,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工作。

5.3.3 防汛專家組

市水務局組織成立防汛專家組,由有關水利設計、科研等單位人員參加,負責提供防汛搶險方案,對各地防汛搶險進行指導,解決搶險中出現的重大技術難題,當發生重大汛情時趕赴現場協助地方制定切實可行的抗洪搶險方案、處理重大險情、指導地方抗洪搶險。

5.4 宣傳、培訓和演練

5.4.1 公眾資訊交流

(1)汛情、工情、災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眾資訊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資訊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發布汛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救災工作。

(3)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加大《洪水災害應急預案》的宣傳力度,向有關單位和群眾釋出洪水災害應急預案內容,公佈預警方式和報警電話,使公眾瞭解預防、避險、避災、救災、互救、減災常識。

5.4.2 培訓

(1)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1次培訓。

5.4.3 演練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型別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必要時可組織有關部門或鄉村進行搶險演習,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負責組織。

6 善後工作

發生洪水災害的當地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 救災

6.1.1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幫助受災群眾進行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2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汙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3 當地政府應對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汙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訊、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訊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災後重建

各地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開展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5 防汛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部門應針對防汛工作的各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查詢問題,從防洪工程的規劃、設計、執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資訊、洪水特徵資訊,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後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 汛期起止日期:我市汛期分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自4月5日至5月初(黑龍江、嫩江全線暢流為結束);夏汛期自6月15日至9月20日(上級防汛部門另有要求除外),遇特殊汛情,值班時段相應提前或延遲;非汛期若遇到突發事件,防汛辦另行安排應急值班。

7.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嚴重洪水災害:也稱大(重)災,在較大範圍內遭受嚴重的洪水災害,損失較大,對經濟發展造成一定影響。

7.1.8 中等洪水災害:也稱中災,在比較大範圍內遭受一般程度的洪水災害,造成一定損失,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小。

7.1.9 明白卡:山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的簡稱,卡片上有住戶家庭成員、預警訊號、訊號釋出人和防汛值班電話以及逃險路線、避險地點等資訊。

7.1.10 大型城市:指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

7.1.11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

7.1.12 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積5萬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我市具體包括黑龍江、嫩江。

7.1.13 中河:指流域面積在1—5萬平方公里之間的河流。我市有遜別拉河、訥莫爾河、烏裕爾河、通肯河等。

7.1.14 全國重點防洪中型水庫:黑河富地營子水庫、北安鬧龍水庫為國家確定的防洪重點中型水庫。

7.1.15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指制定並進行評估,市防辦負責管理,每3年對本預案進行徵求意見修訂,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各地防汛指揮機構可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應急預案。對本預案中防指成員單位變化,市防指可以及時做出調整。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間的防汛減災交流,借鑑已開發國家防汛減災工作經驗,通過市外事部門和國家層面重點加強防禦黑龍江洪水與俄羅斯布拉戈維申斯克市的會商和資訊溝通,合理排程、監測、預報來水,進一步做好國際界河洪水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共同協作最大限度減輕洪水災害缺失。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防汛抗洪鬥爭中,為保障國家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出重大貢獻,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還有為此獻出寶貴生命的廣大幹部、群眾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決定,每年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分別由國家防總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部組織進行表彰;對防汛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黑河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黑河市洪水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黑市政辦發〔2013〕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