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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临时工的工资保险等相关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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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雇佣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税总办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临时工的工资保险等相关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17临时工的工资保险等相关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一、按工资薪金操作

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税前扣除一般需要提供的资料: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注意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话,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

二、按劳务报酬操作

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

(一)取得发票的税法依据

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应取得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