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醉酒駕駛”量刑考慮情節淺探

文思屋 人氣:2.14W

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醉駕入刑”開始正式實施。很多法院都以“危險駕馭罪”迅速審結了各地的“醉駕入刑”第一案,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但由於這是一個全新的罪名,沒有判例可供參考,加之各地從抓獲犯罪嫌疑人到進入審判程序時間都非常短,導致在量刑上出現了不平衡現象。從已經公佈的案例看,基本涵蓋了從拘役一個月到六個月的刑期。即使是犯罪情節相似的案件,在量刑上也出現了比較大的差異。上述問題的繼續存在,必將損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本文試從“醉駕”者被查獲時的精神狀態、認罪態度、社會影響、行爲危害性四方面簡要探討對量刑的影響。

“醉酒駕駛”量刑考慮情節淺探

第一,被查獲時精神狀態不同,量刑時應有所差異。

這是因爲,“醉駕”犯罪與其他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要正確評價“醉駕”行爲,我們首先必須對醉酒有一個全面、客觀的認識。根據醫學方面的權威研究,醉酒學名叫酒精中毒,是指一次飲用大量的酒類飲料(含乙醇)對人的中樞神經系統產生先興奮後抑制作用的現象,重度中毒可使呼吸、心跳抑制而死亡。酒精中毒是由遺傳、身體狀況、心理、環境和社會等諸多因素造成的,但就個體而言差異較大,遺傳被認爲是起關鍵作用的因素。

日前我國制定的“醉駕”標準是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是一個一刀切的數字,因爲刑法不可能針對每個人的酒量大小而制定不同的犯罪標準。但在量刑時,這個因素應當引起我們的注意。同樣是達到“醉駕”標準一個劑量的二個人,其表現可能差異很大:酒量小的,可能對周圍的事物已經無法正確地判斷和認識,這種人對道路上的行人和車輛潛在的危害自然要大;而酒量相對大的,儘管已經超過“醉駕”的標準,但駕車行駛仍然可能做到比較平穩,有一定的應變能力,這種人對道路上的行人和車輛潛在的危害自然要小。所以,同樣是超過“醉駕”標準,根據其被查獲時精神狀態不同,量刑時應當考慮有所區別。而機械地僅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高低作爲唯一的量刑標準,顯然是不夠科學和嚴謹的。

第二,到案後的認罪態度好壞,量刑時應當體現寬嚴相濟。

被查獲後即認識到自己行爲的危害性,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配合有關人員進行酒精檢測等工作,在法庭審理階段具有真誠的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但對於有酒後駕車或“醉駕”前科的,即使認罪態度好,比照初犯也應從重處罰。對於拒不認罪,不配合交警執法,拒絕酒精檢測甚至有逃避等行爲的,應從重處罰。

第三,社會影響的好壞,量刑時應當體現輕重。

有的“醉駕”者被查獲後氣焰囂張,或者打電話找人,或者辱罵、推搡執法人員,撕毀、打砸執法工具,往往造成羣衆圍觀甚至是交通阻塞,影響較壞。對這種“醉駕”者,應從重處罰。反之,則可以從輕處罰。

第四,行爲危害性的'大小,決定着量刑的高低。

對於“醉駕”者在人羣和車輛密集的路段行駛,或者駕馭營運車輛的,或與行人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但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從重處罰。而僅僅因“醉駕”被查獲,而未造成其他後果的,可以從輕處罰。

具體量刑上,可以以拘役三個月做爲基準刑,拘役一至二個月則屬於較輕的處罰,三至四個月則爲較重的處罰,拘役六個月則爲最重的處罰。

總之,“醉駕”行爲,涉及到一個人的生理因素和所處的社會環境,原因和表現都比較複雜,可以說是千差萬別。我們量刑時應當綜合考慮,全面平衡,罰當其罪,既準確地打擊犯罪,又能讓被告人心服口服,所做判決經得起時間的檢驗,真正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論文出處(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