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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註冊申請存在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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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註冊申請是國內的有什麼不同呢?一般會存在的失誤有哪些?如何解決?

美國商標註冊申請存在的失誤

  

商標在使用之前的申請

假如在尚未推銷或出售任何有商標的商品之前,申請人可以提出商標申請。這種商標申請被稱爲打算使用申請(Intend- to–Use application),最晚在打算使用此商標前的6個月內必需完成申請。此打算使用時間段,在6個月的時間間隔中,可以最多延長5次,但得多付一些費用。然而,爲了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完全註冊商標(不只是在打算使用的基礎上),在商標覈准後你得提出實際使用證明,商標使用者是指在貿易中使用該商標以銷售產品/服務消費者。在此建議申請者儘量越早提交商標註冊申請越好。在無任何事先使用的情況下,第一個提交的商標申請,就是被授予商標專用權的一方。

一般商標註冊過程中的第一步應該是研究正在申請和已註冊的商標。有時候,關鍵並不在你是否提交一份完美的商標註冊申請書,而是如果有一個已經註冊的商標和你的相似,你就將不會被授予商標。商標檢索過程可以是一個艱苦的摸索過程,除非你很熟悉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網站。但只依靠美國專利商標局目錄基本的搜尋功能是不夠的,還必須進行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數據庫和消費市場大量的進階搜尋。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搜尋可能會導致時間和金錢的浪費,都花在一個註定失敗的商標註冊申請案上。

商品的識別和其他服務

另外,商標註冊申請將要求你確認在你商標下的商品提供服務和所需的國際分類(IC),全部共有45個不同的國際分類(尼斯分類),其中包括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從法律服務(IC 045)到廚房用具(IC 021)不等。因此應將申請註冊的產品/服務的描述細分,以配合適當的國際分類。不過要小心,如果你的商標描述過於廣泛,可能會收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通知,要求你修改你的商標註冊申請,並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是否可以接受使用的'樣本

如上面所說,一旦你已經推銷或已售出你申請註冊的商品和/或服務,你必須提供你已使用該商標在商業的證明(稱爲「樣本使用」)。除非你符合美國專利商標局可以接受的樣本使用,否則將不會接受你的商標註冊,其要求是較嚴格的。例如,一般公司內部銷售或出貨量發票通常是不能成爲可接受的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消費者曾經/現在使用纔可以證明。

商標保護---正確標明國際分類

如何保護你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的商標,是指由商標擁有者本身來確保沒有其他人或商業實體可能使用你的商標,或包括在國際分類的商標註冊申請內的任何混淆性相似商標。如果準確地標明你的產品/服務在正確的國際分類中,你將能夠防止第三方使用你的商標(或任何混淆性相似商標)。但是,如果在商標申請過程中有任何失誤,可能會造成你的商標權利比原先申請的內容受到更多限制。如此看來,商標申請是一定要找到正確的國際分類,才能真正做到保護商標使用及防止競爭者仿冒的可能性及風險。

註冊美國商標和國內商標有什麼不同

美國:在先使用原則

美國的商標註冊實行“在先使用”原則,即商標的先使用者獲得法律的保護。美國法律規定必須先有貿易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才能獲得商標的法律保護。雖然美國引入了註冊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請註冊的先決條件。1988年,美國商標法做出修改,允許申請人基於“意圖使用”而申請商標,對在先使用原則有所鬆動。實際上,1988年修正案所規定的基於“意圖使用”的註冊申請,仍然帶有濃厚的“使用”色彩,申請人只有在36個月內真實使用後,並且向商標局提交真實使用的證明纔有可能獲得商標註冊。

在“在先使用”原則的基礎上,商標可以註冊,也可以不註冊。不註冊商標只要處於使用狀態也可獲得法律保護:當因爲受到侵權而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商標的註冊表明瞭商標註冊者特殊的權利,註冊5年後該商標就不允許其他相同商標的使用者提出各種爭議。此外,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有權追究商標冒用者法律責任,並要求經濟賠償。如果公司或個人的商標未經註冊,商標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標侵權者的使用行爲,而不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國內: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日期的先後,決定商標權的歸屬,他是由註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一。在商標權的確立採用註冊原則的國家,對於不同的申請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採用兩種不同的判定商標權歸屬的原則,即申請在先原則和使用在先原則。申請在先原則以提出申請日期的先後,決定商標權的歸屬。使用在先原則是以使用商標的先後決定商標權的歸屬。我國《商標法》採用申請在先原則爲主、輔之以使用在先原則。《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