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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借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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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借款合同範本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於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願意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現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大寫:  )其中備付利息:(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爲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於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於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全部條件後方可進行:

(1)已提供項目投資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准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
  (3)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工貿還匯協議書》或銷售渠道已落實的其他證明;
  (4)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5)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爲;
  (7)其它:

3.2 提款期限爲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
  │           計 劃 提 款           │ 金 額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並經貸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註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爲
  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息日爲  。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爲一年,按貸款餘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3條款所述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4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對該未提或超計劃提款部分,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  ‰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借款方應於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爲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5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檔案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爲  及其它可用於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的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日後  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
  │          期  序          │   金 額   │
  ├────┬────┬────┬────┬────┼─────────┤
  │ 序 數 │  年  │  季  │  月  │    │   幣種:   │
  ├────┼────┼────┼────┼────┼─────────┤
  │ 第1期 │    │    │    │    │         │
  ├────┼────┼────┼────┼────┼─────────┤
  │ 第2期 │    │    │    │    │         │
  ├────┼────┼────┼────┼────┼─────────┤
  │ 第3期 │    │    │    │    │         │
  ├────┼────┼────┼────┼────┼─────────┤
  │ 第4期 │    │    │    │    │         │
  ├────┼────┼────┼────┼────┼─────────┤
  │ 第5期 │    │    │    │    │         │
  ├────┼────┼────┼────┼────┼─────────┤
  │ 第6期 │    │    │    │    │         │
  ├────┼────┼────┼────┼────┼─────────┤
  │ 第7期 │    │    │    │    │         │
  ├────┼────┼────┼────┼────┼─────────┤
  │ 第8期 │    │    │    │    │         │
  ├────┼────┼────┼────┼────┼─────────┤
  │ 第9期 │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日前一具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並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後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後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後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