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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戶口遷移證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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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那麼畢業生戶口遷移證怎麼辦理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畢業生戶口遷移證怎麼辦理

畢業生戶口遷移手續辦理程序:

①已落實就業單位的,保衛處戶籍室根據就業指導中心提供的《畢業生就業方案》戶口遷往就業單位。

②未就業且未申請留校的,戶口遷往原籍。

③畢業前保衛處戶籍室集體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然後以係爲單位集體來保衛處戶籍室領取《戶口遷移證》,分發畢業生本人帶到遷往地派出所落戶(不包括戶口留校的)。

④戶口在校沒領取的,本人或委託人必須持就業《報到證》或《畢業證》來保衛處戶籍室辦理領取手續,否則後果自負。

畢業生戶口遷移其他相關知識:

一、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戶口由學校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憑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及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二、戶口不在學校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的,憑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就可將戶口由原籍直接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憑《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直接辦理《戶口遷移證》,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不需發《准予遷入證明》。

三、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公安機關憑畢業生本人的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離開學校時,還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暫緩2年就業。暫緩就業畢業生的戶口可繼續保留在學校2年。畢業生在暫緩就業期間落實工作單位的,公安機關憑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暫緩就業畢業生,在暫緩期滿後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將戶口遷回原戶口遷出地。

五、戶口在學校的原農業戶口性質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並要求恢復農業戶口性質的,可予辦理。爲妥善處理好“非轉農”後出現的問題,事先應徵求申請“農業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村委會意見。

六、入學時未將戶口辦理“農轉非”手續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後,在辦理戶口遷出時,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在爲其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以“非農業”戶口性質遷出。

七、戶口在學校的本省生源畢業生,未落實工作,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其父母戶口已遷移到本省其他地區的,可直接將戶口遷至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還在原籍居住的,該畢業生的戶口仍應遷回原籍。

八、已領取《遷移證》將戶口遷回原籍的畢業生,因故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遷入地公安機關問明情況後,憑原《遷移證》恢復戶口;已領取《遷移證》將戶口遷往異地,因故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按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九、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後,人事部門不再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報到證》。公安機關憑下列畢業生提供的相應證明材料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1、被機關錄用的,提供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錄用通知書》。

2、被事業單位(不含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不要財政撥付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聘(錄)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

3、被企業(含各種所有制企業)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不要財政撥付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接收的,提供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畢業生就業通知書》。

戶口遷移的相關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實施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制度,對於保障國家戶口遷移政策的順利實施,有效地調控城鎮人口機械增長,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完善戶口登記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僞造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以下簡稱“戶口遷移證件”)情況突出,嚴重侵害了羣衆的利益,影響了戶籍管理工作。爲了嚴密和加強戶籍管理,堵塞漏洞,促進管理手段現代化,保障戶口遷移工作的正常進行,公安部決定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戶口遷移證的使用範圍是:凡常住人口遷出本戶口管轄區(係指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的地區)的,均應使用戶口遷移證,其中大中城市市區範圍內的戶口遷移是否使用戶口遷移證,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決定。

戶口準遷證的使用範圍是:凡跨市(係指市區,下同)、縣範圍的戶口遷移;同一市、縣範圍內,由一般地區遷往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區等特定地區;由農村遷往城鎮;由大中城市郊區遷往市區,一律使用戶口準遷證。對高等院校錄取和分配學生,軍人復員、轉業,出境人員回國,勞改人員被翻放和勞動人員被解除勞動教養等仍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二、對需要辦理準遷手續的戶口遷移,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憑戶口遷移證和戶口準遷證辦理落戶手續;對只使用戶口遷移證的戶口遷移,如發現問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與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聯繫,溝通有關情況。

三、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準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爲40天。

公民丟失戶口遷移證件或者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

四、戶口遷移證件的式樣和技術標準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印製。

民族自治地區的戶口遷移證件如果加印少數民族文字,證件式樣應當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五、戶口遷移證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爲單位統一編號,並根據所屬市、縣年度戶口遷移數量,將戶口遷移證件按照編號劃段分配使用。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用簡稱加8位阿拉伯數碼組成,空位補“0”。如廣東省戶口遷移證編號範圍爲“粵遷字第00000001號”至“粵遷字第99999999號”;廣東省戶口準遷證編號範圍爲“粵準字第00000001號”至“粵準字第99999999號”。

六、戶口遷移證件儲存期限爲5年。

七、公民申領戶口遷移證件,應當交納證件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1〕價費字240號)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會同省級物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工本費覈算辦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戶口遷移證件的運輸、保管、使用、銷燬等項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清理,嚴防丟失、被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