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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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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4日,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共1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5年最新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全文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

現將《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4月4日

 【辦法】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一、爲規範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週歲農村籍退役士兵。

三、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爲依託,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卹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覈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六、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範圍。

七、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九、優撫對象以家庭爲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爲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爲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爲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落實優撫對象住房優待。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