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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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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通用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通用6篇)

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1

爲貫徹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維護集鎮及農村村灣環境衛生,結合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相關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xx鎮鎮域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個人)、施工單位(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二條、建築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處理原則。

第三條、鎮村建辦公室負責建築垃圾管理工作。鎮城管中隊負責巡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條、鎮村建辦負責設定建築垃圾回填場、消納場。回填場、消納場暫用於道路基礎和低窪地回填方式資源利用。

第五條、鎮村建辦在規劃審批建房時,與建設單位(個人)簽訂《建築垃圾處理保證書》,收取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建設單位(個人)按照要求將建築垃圾清運至指定回填場、消納場後,申報村建辦驗收合格的,退還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個人)限期整改,限期內整改合格的,退還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限期內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鎮第三方保潔服務公司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保潔、清運費由建設單位(個人)承擔,可從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第六條、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由建築單位(個人)交入村建辦財政專戶,專賬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退還時,直接轉入建築單位(個人)銀行指定帳戶。鎮紀委全程監管,隨時抽查資金管理情況。

第七條、農村村灣按規劃建一層平房,建房個人暫交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2000元;二層以上的,建房個人暫交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3000元。集鎮範圍內視建築面積情況,建設單位(個人)暫交建築垃圾處理保證金3000元至5000元;商品房裝飾裝修參照農村一層平房標準執行。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築垃圾清運至回填場、消納場,經查實,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處理建築垃圾的清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一經發現,由鎮城管中隊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隨意隨處傾倒、拋撒、或是在村灣隨處堆放建築垃圾的,由鎮城管中隊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處理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個人)承擔。

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2

爲加強城區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城區建築施工現場管理責任簽訂如下:

一、施工現場規範:必須在淮北金色雲天西苑10#樓佔地範圍內圍牆作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場所,下同)施工作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堆放建材和建築垃圾。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二、建築渣土(包括建築垃圾)運輸規範:渣土車裝載後車箱上面要拍實,以防車輪帶泥和沿途潑撒。二是按城管執法局批准的路線和時間行駛,並在路上安排專人清掃。三是建築垃圾傾倒地須不造成污染。

三、特種車輛管理規範:履帶車、鐵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工地要用平板車拖運,嚴禁直接行駛。禁止履帶車、鐵輪車、超重超高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四、法律責任: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物。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範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援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處置設施,並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支援和鼓勵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築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築垃圾污染的義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進行舉報。

第二章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築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築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收集建築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並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並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後,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佔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築垃圾全部清除,並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納人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

《建築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

第十七條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建築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覈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需建築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覈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覈;在其他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覈。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處置四周應設定不低於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定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撿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建築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可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爲的,可暫扣《建築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准吊銷《建築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

(二)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或超期使用《建築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築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築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築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築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築垃圾亂拋亂扔,污染環境衛生的;

(三)建築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衛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築垃圾的;

第二十九條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爲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爲,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築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受城市建築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建築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收入所得專款用於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4

近年來,縣不斷加大城鎮開發力度,城市建設迅猛發展,同時在實施城鎮化戰略和舊城改造過程中也產生了大量的建築垃圾。由於前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導致建築垃圾處置秩序混亂,嚴重影響了城鎮的環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質量,出現了“三個不到位”:

1、處置管理不到位。施工單位亂處置、亂傾倒建築垃圾的行爲屢禁不止。

2、工地管理不到位。建築、拆遷等工地沒有配備沖洗設施,車輛帶泥上路比較普遍。

3、渣土運輸車輛管理不到位。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沿途拋灑滴漏的現象特別嚴重。

爲解決這一管理難點問題,我縣在今年4月份,縣城管執法局掛牌成立後,爲踐行該縣縣委、縣政府提出的“環境革命”理念,實現“城鄉面貌三年大變樣”的奮鬥目標,該局把規範建築垃圾管理作爲重點工作之一,創新思維,紮實推進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要求將城市建築垃圾的處置納入了行政許可範圍。爲增強許可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試行辦法》,並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第47次會議討論透過,於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頒佈實施。

爲確保《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試行辦法》的有效實施,縣城管執法局專門組建了城管執法大隊四中隊,具體負責建築垃圾的管理和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工作。他們以貫徹執行試行辦法爲抓手,認真履行職能:

一是加大了宣傳的力度。利用電視、報紙、過街橫幅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試行辦法的宣傳力度,擴大社會的知曉面,確保試行辦法的順利實施;

二是建立工地檔案。即在施工、拆遷工地開始施工時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況、工程進度、審批狀況等,對工地進行登記造冊,建立了比較完備的資料檔案;

三是加強與拆遷辦、招標辦等職能部門的橫向聯繫和溝通,督促相關單位及時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覈准手續;

四是規範施工、拆遷工地的管理。透過宣傳試行辦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須硬化,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履行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從源頭上控制車輪帶泥上路現象的發生;

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處的力度。加強日常巡查,對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加大查處力度。立案查處了一批沿途拋灑滴漏和其他一些違反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行爲。

試行辦法施行2個月來,縣行政審批中心城管視窗已覈准建築垃圾處置申請11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目前,縣城管執法局正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教訓,不斷摸索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內在規律,完善管理機制,推動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健康發展。

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本市建築垃圾的處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建築垃圾的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理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建築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築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市建築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建築垃圾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監督落實通行時間、路線,查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

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市場監督管理、房屋管理、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垃圾處理的相關管理工作。

土地、礦山、林地、綠化帶、河流、水塘、堤壩、鐵路、公路、橋樑等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建築垃圾處理相關違法行爲及時勸阻,並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垃圾處理管理的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建立建築垃圾綜合治理制度。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城鄉建設、林業和園林、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及時查處建築垃圾處理違法行爲。

第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處理的管理資訊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實現資訊共享。

第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及車輛、處置場所運營單位在建築垃圾處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爲依法納入行業監管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條 本市建築垃圾處置協會應當制定自律規範,督促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加強建築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範的會員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章 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

第十一條 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築、全裝修房、建築資訊模型應用、綠色建築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築垃圾的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 鼓勵將土石方施工產生的工程渣土,依法用於廢棄礦坑回填、山體修復、土地復耕、園林綠化等項目。

鼓勵將建設工程產生棄料中的可利用建築垃圾,依法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填料、路基墊層和牆體材料等再生利用產品。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土地利用等方面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和支援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築垃圾污染周邊環境。

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粉塵、噪聲等,防止再次污染。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等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中轉分揀和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等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設定,應當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建設計劃,組織建設本轄區中轉分揀場所和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並結合本轄區自然條件,統籌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

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八條 設定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需要受納建築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回填方案。受納建築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建築垃圾來源、種類、數量以及運輸車輛等接收登記制度,將接收登記記錄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設定建築垃圾處置場所: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

(三)農用地和生態公益林地;

(四)河流、水塘、水庫、渠道、山體保護範圍;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示場地佈局圖、進場路線圖;

(二)入場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推平、碾壓,進出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道路整潔、暢通,出場的車輛不帶泥行駛;

(三)有健全的現場管理制度;

(四)場內環境整潔,無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五)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停止使用時,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覆蓋還田,搞好綠化,或者按照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置實行覈准制度。未經覈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處置建設工程垃圾。

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覈准,並頒發覈准檔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覈准,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申請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工程垃圾處置方案;

(二)有與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三)有與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簽訂的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跨區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調劑和確定會籤審批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垃圾處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工程垃圾處置運輸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二)建設工程垃圾處置總量、處置時限、處置時段;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與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單位簽訂的消納合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內的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負總責。

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內的建設工程垃圾處置的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足額列支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

(二)工地進出口、車行道路路面採用混凝土或者瀝青硬化處理;

(三)進出口處應當設定車輛沖洗設施;

(四)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並有效使用;

(五)運輸車輛應當沖洗保潔,未經沖洗的車輛不得駛出工地;

(六)對施工現場裸露的泥土以及暫時不能清運的.建設工程垃圾,採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路面硬化長度不得少於五十米,如因現場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長度的,進出口路面應當全部硬化。

進出口處應當設定地埋式車輛沖洗設施、清水貯存池、污水回收沉澱池並保證車輛沖洗的正常水壓,滿足進出車輛可沖洗的要求。受現場條件限制,不能設定地埋式沖洗設施的,應當設定噴槍式車輛沖洗設備及大型儲水桶。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依法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

(四)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和衛星定位系統(車輛定位數據資訊能接入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覈發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時,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發放帶有識別功能的銘牌。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或者其運輸車輛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衛星定位系統。

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的規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經覈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名錄。

第三十一條 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覈准的地點裝載和傾卸;

(二)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規定,不得超載、超限;

(三)密閉運輸,不得丟棄、遺撒、揚塵;

(四)車輛證照齊全、號碼清晰,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證;

(五)駛離現場時應當沖洗乾淨,不帶泥上路;

(六)不得超出覈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七)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運輸。

第三十二條 鼓勵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提倡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採用新型環保智能建築垃圾運輸車輛。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覈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設工程垃圾,不得將建設工程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設工程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設工程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符合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理,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裝修垃圾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爲責任人;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爲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託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爲責任人;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爲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定專門的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場所,做到日產日清;

(二)不得將裝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

(三)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範、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臨時堆放場所,並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二)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

(三)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三十八條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範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作業服務單位”),或者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清運,並約定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 作業服務單位或者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中關於運輸管理的規定,將裝修垃圾運輸至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中轉分揀場所或者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

第四十條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裝修垃圾應當實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按照裝修垃圾組成成分經分揀、破碎、加工、篩選等工序實施分類處理。

廢金屬、廢橡膠、塑料、紙類、木材、玻璃、廢棄瀝青、廢棄混凝土等可資源化利用的,運送至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

不可資源化利用的,運送至建築垃圾消納場處置;

有毒、有害裝修垃圾運送至危險廢棄物處置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 傢俱、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按照裝修垃圾的處理要求進行單獨收運,運至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實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產生建設工程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一)未及時清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覈准擅自處置建設工程垃圾或者處置超出覈准範圍的建設工程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覈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現場進出口未進行硬鋪裝或者未設、虛設車輛沖洗設施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一)未經覈准擅自運輸建築垃圾或者運輸超出覈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建築垃圾時,車輛未進行密閉或者封閉不嚴的,對每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運輸車輛未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或者損壞、故障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運輸車輛未沖洗乾淨,帶泥上路行駛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運輸建築垃圾的,對每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違法行爲責任人應當及時清理;責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代爲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中止車輛執行:

(一)無建築垃圾處置證擅自運輸建築垃圾的;

(二)個人或者未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的企業運輸建築垃圾的;

(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在規定的消納場地之外傾倒建築垃圾的;

(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的過程中沿街撒落造成路面污染的。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一)建築垃圾處置場所未按照要求進行管理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納建築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未採取措施,造成建築垃圾擴散或者未對接收建築垃圾的情況進行登記、統計並報告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一)個人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對每車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築垃圾處置相關許可證件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及時清運裝修垃圾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件的。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垃圾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7月19日頒佈實施的《長春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建築垃圾管理的制度6

爲從源頭上有效解決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污染路面問題,嚴格控制揚塵污染,淨化城市環境,根據《xx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xx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xx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一)xxxx年xx月30日起至20XX年2月15日止,利用x個月時間,按照國家汽車行業標準QC/Txxx—xxxx,集中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進行密閉改裝;

(二)xxxx年x月30日起,未經密閉改裝或不符合改裝標準的車輛,禁止在建成區範圍內運輸建築垃圾;

(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安裝GPS監控設備,對運輸過程實施監控;

(四)xxxx年x月30日起,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方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二、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

集中半個月左右的時間開展廣泛宣傳動員,營造濃厚的社會輿論氛圍。

1、廣泛開展社會宣傳。透過設立宣傳站、懸掛橫幅、張貼宣傳材料、發佈戶外公益廣告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組織網格責任人深入社區,進行政策講解和引導,充分宣傳建築垃圾資格管理和密閉化運輸工作的目的、意義。

2、深入開展新聞宣傳。組織集中採訪和隨訪活動,解讀有關政策法規,召開新聞發佈會,及時報道先進典型,曝光違法違規行爲,形成強大的輿論宣傳聲勢。

3、全面開展對口宣傳。市建委、市重點局要深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進行廣泛宣傳動員,講解政策,釋疑解惑;市市容局、市公安局要深入運輸企業,向企業負責人、車主進行面對面的宣傳動員,使建築垃圾運輸活動的參與者充分了解有關政策法規,進一步明確責任,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集中改裝

1、改裝廠家的確定。

改裝廠家透過政府公開招標確定。基本條件是:具有專用汽車生產資質、廠址在本市範圍內、有較強的技術力量、有相當規模的專用汽車生產企業。

2、改裝步驟。

(1)登記。市市容部門對本地入戶的有改裝意向的車輛進行登記。

(2)改裝前車輛審覈。由市公安車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登記車輛進行審覈。

(3)改裝。由市市容部門牽頭,市質監、交管等部門參與,協調改裝廠家,組織開展車輛集中改裝並同步安裝GPS車載設備。

(4)監管。市質監部門在改裝過程中依照國家相關行業標準監督、檢查改裝工作,確保改裝質量。

(5)驗收。車輛改裝完成後,市質監部門和改裝企業共同驗收,出具改裝合格證明。

3、運輸資格審覈。

依照《xx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市市容部門負責審查申報運輸企業資格,並將符合條件的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予以登記公示。

4、鼓勵措施。

(1)對在規定的三個月集中改裝期內進行密閉改裝的本地入戶車輛,由市財政給予一定數額的改裝費用補貼,其中,第一個月登記改裝的,每車補貼xxxx元;第二個月登記改裝的,每車補貼xxxx元;第三個月登記改裝的,每車補貼xxxx元。

(2)GPS車載設備費用及管理費用由市財政據實支付,改裝過程中發生的其他工作經費按程序向市財政申報。

(3)對使用密閉車輛運輸的建設工程項目,可分區域安排在白天非交通高峯時段進行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三)集中整治和長效管理措施

自xxxx年x月30日起,在本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未密閉或不符合密閉標準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

1、自xxxx年x月30日起,施工合同中必須包含建築垃圾運輸由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資格的單位利用密閉車輛進行運輸的內容。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施工合同中未包含此項內容的,市建委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xxxx年x月30日起,市建委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自xxxx年x月30日起,市市容局對未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及運輸企業使用未經登記確認的車輛,不予核發建築垃圾單車運輸證。

3、自xxxx年x月30日起至3月05日止,開展集中執法行動。由市市容局(城管執法局)牽頭,市公安局、建委、環保局參加,抽調人員集中辦公,聯合執法。集中執法的重點是,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使用未經密閉改裝或不符合改裝標準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未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資格承運建築垃圾。對違反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對其予以處罰,並暫停運輸,直至整改完畢。

三、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爲做好我市建築垃圾運輸使用密閉化車輛的工作,成立xx市建築垃圾運輸資格管理和密閉化運輸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祕書長任副組長,相關單位負責人爲成員(名單見附件)。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一)市市容局(城管執法局):審查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資格;牽頭協調推進我市建築垃圾運輸使用密閉化車輛工作,審查建築垃圾委託運輸協議書密閉條款的簽約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改裝廠家的招標工作,組織開展相關執法行動。

(二)市建委:對施工合同中未約定由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資格的企業利用密閉車輛進行運輸的,市建委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將建築垃圾運輸分包給未取得運輸資格單位的建築工程,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市重點局:在重點工程招標時,要將建築垃圾由具有運輸資格的單位利用密閉車輛進行運輸作爲一個條件並監督實施,協助查處重點工程中將建築垃圾交給未取得運輸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未密閉車輛或不符合標準密閉車輛運輸等行爲。

(四)市公安局:對申請改裝車輛進行審查,及時對規範安裝密閉運輸裝置的車輛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協助查處未密閉車輛違規運輸行爲,做好集中整治工作的執法保障。

(五)市質監局:確定密閉運輸裝置安裝技術標準,負責審查改裝企業資質,監督檢查改裝質量,驗收改裝車輛。

(六)市環保局:依法做好污染控制工作。

(七)市財政局:做好改裝和集中整治經費保障工作,參與改裝廠家的招標工作。

(八)市招標辦: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改裝廠家和GPS車載設備採購的招投標工作。

(九)市法制辦:負責指導車輛改裝和資格審查工作。

(十)各區(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宣傳發動、調查摸底,車輛登記改裝的前期準備工作。

(十一)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做好紀律監督和宣傳發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推進建築垃圾密閉化運輸是徹底改變城市道路環境狀況、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完善制度,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相互配合,保證人員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確保取得預期成效。

(二)廣泛宣傳,積極引導。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督促、引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自覺守法。加強新聞宣傳,宣揚執法成果,曝光違章單位,爭取社會廣泛支援,形成濃厚的宣傳氛圍。

(三)加強協作,合力攻堅。各部門要顧全大局、密切協作,資訊共享、協同執法,積極參與、齊抓共管,把建築垃圾密閉化運輸工作不斷推向深入。

(四)創新方法,落實長效。要把建築垃圾密閉運輸工作作爲探索城市管理執法新模式、創新執法體系、提升管理效能的最佳時機和最好平臺,不斷提高建築垃圾運輸監督管理的精細化、規範化水平,促進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資質化管理、企業化運作、規模化經營,提升運輸企業的抗風險能力。透過強力整治、強行入軌,進一步鞏固成果,力求長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