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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中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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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中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全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意思表示消滅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

一、約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該條,約定解除又可分為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完全履行前,合同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的行為。約定解除權的解除,是指合同中約定一方享有解除權,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由該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

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區別在於:

1、協商解除協議屬事後協議;約定解除權協議屬事前協議,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確定的。

2、協商解除的實質是以一新合同替代原合同,協商解除生效後,就發生解除原合同的效力;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唯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且權利人行使解除權時,才發生效力。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出現時,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係消滅的行為。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種情況需同時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且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二種情況屬預期違約,即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三種情況中的“合理期限”一般應根據債務履行的.難易、履行所必要的時間或交易習慣等因素加以確定。

三、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此為解除權除斥期間的規定。

四、解除權的行使

依照《合同法》第96的規定,在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和法定解除這兩種情況下,合同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據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可分為: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不具溯及力;合同已履行的,當事人可選擇解除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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