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丟失、被盜後,户主本人應及時向派出所報告,並提出補發的書面申請(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員都須在申請上簽名)。
户主因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請辦理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申請,並簽名捺印,被委託人應是本户的成年人員;若本户中確實他人可供委託的,應在民警到該户走訪調查後,有居、家委會出具有關證明,申請補辦。備齊以上材料後,一般5個工作日內即可補辦。 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户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
辦理材料
1、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
2、如户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户主委託書及相關證明
辦理流程
1、到遷出户口的派出所複印當時遷出的户口遷移證存根,並交由派出所蓋章;
2、憑存根到遷往地派出所簽署未落户證明;
3、憑存根上的編號,找當地報社進行登報遺失申明;
4、憑存根,未落户證明,報紙,畢業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到遷出派出所辦理新的户口遷移證。
注意:需要户主去辦理。
辦理地點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