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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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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江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據國家統計局公佈,2016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616元,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2017年江門市因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將相應作出調整提高,2017年江門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提高至67.23萬元,比2016年的62.39萬元增長了7.8%,職工因工傷死亡的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17年為672320元,計發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計算公式為:33616元×20倍=672320元

注:33616元為2016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2016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暫為:2015年江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7054元(由於目前2016年江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未公佈,現核定該待遇時,暫按2015年江門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09元/月核定計發,待相關數據公佈後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

1、配偶每月: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高於工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符合條件的還可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醒,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參保,保護職工和用人單位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