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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就業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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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何認清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大學畢業生就業法律小常識

A:一般來説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的.大體認可,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就業協議涉及到了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業協議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應有的權利與義務,而與此相關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事項都將在勞動合同中具體呈現。所以千萬不要誤把就業協議當成了勞動合同。

 Q: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注意些

A:以下就是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注意事項:

1. 只有具有應屆畢業生接收權的用人單位才能與畢業生簽訂協議。

2. 簽約應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從畢業生、院系、用人單位到學校的規範流程。

3. 畢業生不得向用人單位隱瞞實情例如報考研究生、準備出國等事項。

4.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畢業生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押金等款項。

 Q: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看清些什麼?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這些關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畢業生應瞭解清楚再做決定。

Q: 什麼是“五險一金”?

A:五險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而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企業與個人共同繳納,而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由企業承擔,個人無需繳納。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則是非法定的。

Q:試用期間的勞動者等於廉價勞動力?

A:試用期間的勞動者絕對不能等同於廉價勞動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對此提出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意味用人單位不能讓應屆畢業生做廉價勞動力,遇到類似情況,畢業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捍衞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