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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範本之我國銀行卡消費者權益的特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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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範本之我國銀行卡消費者權益的特徵分析
  一、引言
  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人們的消費需求隨之不斷增強,銀行卡以方便、快捷的特點以及集減少假鈔、消費信貸、理財等功能於一身而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結算工具。根據人民銀行公佈的2011年支付體系運行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末,全國累計發行銀行卡髮卡29.49億張(同比增長22.1%),全國人均擁有銀行卡2.20張,刷卡消費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超過40%。但是由於我國銀行卡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再加上立法在這方面的不足,以致銀行卡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事件頻繁發生,如持卡人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工作人員泄露持卡人信息等,迫切需要解決銀行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
  二、我國銀行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
  (一)消費者保護的基本法律
  1993年出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起着一般性的規範和指導作用。但是該法的消費者界定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該法保護的內容側重於產品責任(如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數量、安全性)。而銀行卡領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無論是從交易流程還是交易性質來講,都與傳統的商品消費有着很大的差異,如銀行卡既可以用來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又可以用來購買證券、保險及理財產品,很難界定持卡人是生活消費還是投資活動,致使在維護持卡人權益保護時難以判斷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而現階段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難以對銀行卡消費者進行全面的權益保護,還在適用問題上存在着較大的爭議,而且該法的條款理論性較強,又沒有與之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來保障其實施,使得很難實現對銀行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銀行卡消費者保護的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金融方面關於銀行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部門規章主要有《商業銀行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其中《商業銀行法》的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而且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也規定了“保護個人和單位的存款合法權益”,但並沒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其他權益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也沒有對相應的銀行卡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時,作出具體的法律責任規定。另外,《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了持卡人的五項權利和髮卡行的七項義務,對持卡人的知情權、隱私權等消費者權益進行了一定的規定.
  除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規,如《關於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行卡卡片規範》等,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有如下幾方面的規定:一是銀行卡消費者權益知情權方面,要求髮卡行為客户辦卡時,告知銀行卡的收費政策、計罰息政策等。二是銀行卡消費者隱私權方面,規定髮卡行應對持卡人的個人信息保密。三是銀行卡消費者維權方面,在商業銀行開展銀行卡卡業務時,對其建立投訴渠道進行了要求。
  三、我國銀行卡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層次較低
  現階段《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是我國銀行卡業務的核心規範,是我國銀行卡消費者的主要法律依據,但其效力僅屬於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權威性也不夠強,其在訴訟時只能參照適應,不能直接作為法律依據,法律效力受限。而且,目前我國銀行卡的立法尚未實現法律的前瞻性,尚處於起步階段,相比於銀行卡的迅猛發展,其立法比較滯後,現有的銀行卡法律法規不能很好地解決日益湧現出的銀行卡糾紛,使得銀行卡消費者維權時難以找到充足的法律依據,增大了他們維權的難度。
  (二)缺乏對銀行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理念
  《商業銀行法》第一章第一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它是將“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權益”與“保護商業銀行的合法權益、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並列在一起的,而且將保護商業銀行的合法權益放在了幾個並列的第一順位,且沒有明確規定對處於弱勢地位的銀行卡消費者權益加以特殊保護。《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指出“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但沒有對銀行卡消費者予以傾斜保護。由於銀行卡消費者的地位未得到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沒具體規定持卡人如何保障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銀行對銀行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
  (三)風險責任分配不公平
  《銀行卡業務管理條例》對銀行卡掛失規定:“髮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掛失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髮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再加上辦卡人辦卡時,都是髮卡行出制的章程或協定,辦卡人沒有“議價”的能力,使得相關的法律責任分配直接授權給了髮卡行,平等的原則變成一紙空文。在實踐中,許多銀行在銀行卡掛失方面都是執行的“自掛失起24小時內的風險責任全部由持卡人承擔”,這對持卡人很不利。而且在實踐中,從銀行卡遺失到掛失,往往存在着時間差,這期間銀行卡遭盜用而產生的經濟責任該如何承擔,我國法律在這方面還是空白。然而在一些發達國家,髮卡行對銀行卡冒用承擔着絕大多數的風險責任,比較傾向於對處於弱勢地位的銀行卡消費者的保護。如在美國,信用卡持卡人對未經其授權使用(包括信用卡丟失、竊取和偽造)的消費,最高承擔50美元的責任。在英國,如果信用卡未經持卡人同意被他人冒用,對於持卡人掛失之前的損失,消費者最多承擔50英鎊的損失;如果持卡人在信用卡遺失或被盜之後及時報告發卡銀行,那麼持卡人不承擔任何損失。{1}
  (四)銀行卡消費者的知情權未得到有效保護
  由於信息的不對稱,致使銀行卡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筆者曾經在某銀行營業網點實習時,現不少客户竟然不知道信用卡取現要收取較高的手續費,以為信用卡取現和儲蓄卡一樣;有的不知道信用卡貴賓卡有較高的年費,一年刷卡消費一兩次就不管它了,使有的信用卡貴賓客户支付較高的年費。甚至曾經在人民日報有一篇《少還0.24元,要付利息800多元工行信用卡用户遭遇高額利息》的文章,該客户辦卡時並未知曉是少還款時按透支全額付息,還款一時疏忽少還了0.24元,被罰利息高達853元。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對銀行卡持卡人知情權保護的條款過於籠統,只是粗略地提及銀行信息披露的規定,而對其他情況下披露義務尚未涉及。銀行持卡人知情權基本上是靠銀行履行披露義務來實現的,但具體的露方式和時間方面幾乎是空白,也沒有明確規定銀行未按時履行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使得關於銀行在銀行卡信息披露義務方面的條款變成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