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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單位給我蓋合同專用章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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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三方協議單位給我蓋合同專用章可以嗎,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三方協議單位給我蓋合同專用章可以嗎

三方協議單位給我蓋合同專用章可以嗎

不可以,就業的三方協議只能蓋單位行政公章或者人力資源部公章,合同章是經濟行為用章,都有業務範圍,不能用於招聘員工使用。

合同專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由此可見,股權轉讓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要加蓋合同章。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三方協議蓋幾個章

兩個章。一個是用人單位的,一個是就讀的高校的。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而且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只可以約定一次試用期。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