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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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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有何規定呢?大家是否知道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規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規定

1、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期限,本條規定了三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分別為12個月、18個月和24個月。這三檔期限為最長期限,並非實際領取期限,實際期限根據失業人員的重新就業情況確定,可以少於或等於最長期限。

2、累計繳費期限

累計計算繳費期限有利於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促進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

3、再次失業情況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職工失業後,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在此期間,職工如果重新就業,則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重新開始繳納失業保險費,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這樣,失業人員實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可能會少於可以領取的最長期限,即會存在一個剩餘期限。如果職工重新就業後又再次失業,可以根據重新計算的繳費時間來領取失業保險金。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業人員還有前次失業期間剩餘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則可根據本條規定,將再次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併計算,但合併後的期限最長也不能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是什麼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延伸閲讀

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

根據失業金領取計算公式: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可以得知,2015年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有關。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例如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例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佈了《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激發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小於35歲的失業人員。第1至12個月為每月445元,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410元。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大於等於35歲,或累計繳費滿10年不滿25年的、小於45歲的失業人員第1至12個月為每月500元,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410元,延長領取支付標準為每月410元。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的、大於等於45歲,或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的失業人員,第1至12個月為每月550元,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440元,延長領取支付標準為每月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