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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醫生定向培養就業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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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區、縣(市)衞生

農村社區醫生定向培養就業協議書範本

乙方: 學員

根據浙江省衞生廳、教育廳、人事廳、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工作的通知》(浙衞發〔2010〕102號)的有關精神和“先填志願、後籤協議”的原則, 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如下。

一、乙方立志為農村衞生事業服務,願意在農村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從事衞生專業工作,並與甲方簽訂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就業協議書。招生錄取工作由省高考招生部門和浙江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負責,安排在第三批提前批次錄取;符合條件考生按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填報志願,再與户籍所在地的衞生局簽訂定向就業協議。錄取時,以定向縣(市、區)為單位對已簽訂協議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

二、甲方委託浙江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為定向培養的`承辦院校。乙方所學專業為臨牀醫學,畢業文憑為大專,全日制學習時間為三年。乙方在校期間原則上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專升本學歷教育。

三、乙方完成學業後第一年由户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衞生局統一安排到縣(市、區)級醫院輪訓一年。輪訓期間,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衞生局負責落實。輪訓結束,由甲方負責統一調配到農村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工作,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的就業分配,乙方在農村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服務期不少於5年。

四、乙方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和住宿費,在校正常學習期間甲方予以每月300元的補助。定向培養生其管理和待遇等同正式招收的學生。

五、乙方在校學習期間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如出現中途退學、肄業、學習成績不合格需重修學分等情況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在服務期間內享受農村社區同類人員薪酬,並由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辦理各類社會保險。畢業當年的定向培養生參加當地人事、衞生等部門組織的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實行優先聘用。

七、乙方未能取得畢業證書、畢業後不服從分配或到崗後未滿服務年限的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協議退還定向培養期間相應年份的培養費,甲方對違約者不再安排工作崗位;在工作後3年內未能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甲方有權解聘乙方,乙方仍須退還相應年份的培養費用。

八、本協議在被浙江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後即正式生效,否則本協議自動作廢。

九、甲、乙雙方應共同履行本協議所約定的條款內容,履約過程中如有異議的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上級衞生行政部門調解,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報杭州市衞生局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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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