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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臨時工的工資保險等相關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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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僱傭臨時工,發生的工資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根據税總辦函(2014)652號《國家税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共性税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企業因僱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並按照《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臨時工的工資保險等相關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17臨時工的工資保險等相關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一、按工資薪金操作

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税函〔2009〕3號通知”)的規定,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税前扣除。

在税前扣除一般需要提供的資料: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協議)文本、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證明。注意按照工資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話,不徵收營業税,企業不需取得發票。

二、按勞務報酬操作

如不符合工資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條件,屬於勞務費在税前扣除,必須滿足按照勞務繳納個税,同時需要取得發票。

(一)取得發票的税法依據

季節工、臨時工為企業提供勞務,屬於提供營業税應税行為。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企業應取得發票。

(二)企業所得税申報時申報口徑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等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