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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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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公司用电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公司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用电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统一管理用电,进一步节能降耗、消除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有用电人员

三、内容

1.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1公司用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1.2公司用电管理由安全(6S)管理部门负责,每月安排电工检查各用电人员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用电行为要及时纠正,检查用电设施是否存有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1.3用电人员如需进行供电线路改造,必须先向用电管理部门正式申请,经核实批准后由用电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线路作业,用电人员对用电现场安全负责;

1.4有临时用电需求时,用电人员必须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由用电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线路作业,临时用电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用电人员要有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用电完成后及时通知用电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进行拆除;

1.5严禁各用电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严禁私拉临时用电线路,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赔偿经济损失;

1.6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内的电器安装,对全公司内的电器每月进行一次检修并做检修记录,对各用电人员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监督;

1.7严禁使用不合格用电设备和材料

1.8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派专人监护,电箱上锁并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警示牌;

1.9各用电人员使用各类设施设备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违规操作以保障用电安全;

1.10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11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机电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1.12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1.13电工维修规定:

1.13.1电气设备定期、不定期维修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带电维修。

1.13.2不准私自维修不了解内部原理的设备及装置。不准私自维修厂家禁修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准私自超越指定范围进行维修作业。不准从事超越自身技术水平且无指导人员在场的电气维修作业。

1.13.3不准在本单位不能控制的线路及设备上作业。

1.13.4不准随意变更维修方案从而使隐患扩大。

1.13.5不准酒后或有过激行为之后进行维修作业。

1.13.6在特殊环境、特殊线路设备进行电气维修时,必须实行监护工作制度,必须设专人监护。

1.13.7电气设备重复接地和避雷接地的电阻值必须每年测试一次,每一年的雨季前应检测一次。更换和大修设备或每移动一次设备应检测一次。测试接地电阻值工作前必须切断电源,断开设备接地端。操作时不得少于两个人,禁止在雷雨时及降雨后测试。

1.13.8每月对配电箱柜内漏电开关试验按钮检查一次。

1.13.9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有人监护。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先断电、放电、验电,确认已经放电完全了才可进行检修;

1.14如有私接电源者,每次处以200—

500元罚款,因私接电线所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私接电源者承担全部责任;

1.15故意损坏电路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1.16各用电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者,按照公司处罚条例进行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办公区用电管理规定

2.1公司办公区域应根据配电容量配置设施设备,并留有余地;

2.2办公室装修时,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容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2.3合理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2.4各办公室必须做到“人离四关”:关空调、关灯、关电脑,关闭所有用电设施;

2.5夏、冬两季办公区启用空调时间由总径办统一通知;

2.6总经办负责对各办公室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凡有违反公司用电管理制度者,每次处以50—300元的罚款。

3.车间用电管理规定

3.1用电操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并上报用电管理部门;

3.2用电操作人员应努力学习安全用电规范、标准、专业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自觉遵守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用电中负直接安全操作责任;

3.3用电操作人员应做好所用电器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电器设备正常运转,处于良好状态;

3.4用电操作人员应停止工作或离开作业场所,应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3.5通电中的设备电源指示灯不亮,严禁视无电进行开盖检查、拆卸;

3.6

用电操作人员每天上班前必须对所用设备确认无故障后,才能通电进行操作;

3.7用电线路出现问题不得私自解决,必须按规定通知用电管理部门,确定原因解除故障后由电工合闸送电;

3.8车间所有用电设备及每个配电箱由生产中心负责指定责任人或责任班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每天对用电设备、配电箱进行巡检维护,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处理,重大或特大用电事件,迅速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用电管理部门,巡查主要检查项目如下:

3.8.1设备及其内部电器元件、电线、电缆、接头是否变形、发热、破损、裸露等。

3.8.2接线是否规范、有无地线、接零、跨接。

3.8.3配电箱内外部清洁卫生

3.8.4配电箱、开关周边严禁堆放杂物,保证操作通道畅通。

3.8.5配电箱箱体、门锁是否正常,有无型号标示。

3.8.6下雨时,必须及时检查地沟里的电缆、电线是否泡在水中;

3.9经常接触使用的配电箱、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

3.10需要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导线不得在地面上拖来拖去,以免磨损,导线被压时不要硬拉,防止拉断;

3.11打扫卫生、擦拭电气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抹布擦拭,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3.12使用电钻、砂轮机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检查电缆有无破损,烧蚀以及绝缘情况。注意如下事项:

3.12.1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同时金属外壳应进行防护性零或接地;

3.12.2使用单相手持电动工具,其导线、插头、插座必须符合单相三眼的要求;

3.12.3使用三相手持电动工具,其导线、插头、插座必须符合三相四线的要求,其中一相用于防护性接零;

3.12.4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12.5不能将工件等重物压在导线上,防止轧断导线发生触电;

3.13露天的电气设备在雨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打雷天气禁止在室外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和维修工作;

3.14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严禁进行带电作业,以防止电弧引发爆炸;

3.15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6车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使用自然光,如天气阴暗或夜晚加班方可用灯,严禁在光线充足时开灯,各班组或区域应做到人走灯灭;

3.17严禁以取下(合上)熔断器的方式对线路停(送)电。严禁维修时送电,严禁以三相插头代替负荷开关启动(停止)电动机运行;

3.18严禁频繁按动漏电保护器和私自拆卸漏电保护器,严禁长时间超荷载运行电气设备;

3.19严禁私自进行设备用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拆卸操作;

3.20严禁电焊机直接插入插座用电;

3.21门卫负责检查下班后车间用电设备是否按规定关闭,并做好记录交总经办,凡有违反公司用电管理制度者每次处以50—300元的罚款。

4.宿舍用电管理规定

4.1员工宿舍照明统一使用40W的日关灯,每间宿舍2个,用电人在离开时必须要关闭用电设施设备,如未关闭造成火灾等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2公司各员工宿舍用电装表计量,每间宿舍公司付费用电额度为:

4.2.1冬季,经总经办同意使用空调的单间宿舍,每月用电(含照明、空调)额度为180度;

4.2.2夏季,经总经办同意使用空调的单间宿舍,每月用电(含照明、空调)额度为360度;

4.2.3公司未启用空调季节期间,每间宿舍照明电额度为每月10度;

4.3总经办每月对各员工宿舍用电量抄表,凡超过公司付费部分的电费由宿舍全体人员平摊支付,在当月每人工资中扣除并予以通报;

4.4公司对个人自付电费按电力局当月电价收费。

5.工程施工用电是否收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对收费项目公司应安装电度表,总经办按电力局当月电价收取费用。

公司用电管理制度2

1、总则

1.1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本厂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1.3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1.5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2、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2.1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2.2电气装置在安装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2.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2.4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2.5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2.6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2.7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2.9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2.10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2.11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2.12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2.13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2.14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2.15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2.16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2.17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2.18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2.19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2.20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3、电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3.1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工厂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装规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

3.2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3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等资料的保存和建档。

3.4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3.5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3.6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

3.7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3.8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的管理

4.1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用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时,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可能产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4.2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绝缘强度要符合有关规定。

4.3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4.4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4.5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4.6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

4.7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

4.8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4.9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显著下降。

4.10车间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验收时应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4.11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的图纸资料。需要变更电气线路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及时修改相应的图纸资料。

4.12通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起动、控制、保护等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4.13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4.14用于室外或潮湿、高温、污秽环境的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除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外,还应按环境条件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4.15应定期测定与检查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均应符合规定的数值

5、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5.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区标准,划分其所属分区。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范要求。

5.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5.3.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铭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5.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

6、接地保护、静电防护及防雷设施的技术要求

6.1.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6.2、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3、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6.4、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5、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6.6、低压电力网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6.7、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6.8、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6.9、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10、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6.11、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6.13、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7、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7.1、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国标《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7.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

7.3、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7.4、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7.5、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7.6、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

7.7、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7.8、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下表规定数值:

8、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8.1、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8.2、电工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8.3、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8.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8.5、绝缘安全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9、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9.1、临时线路的安装、架设应由使用部门事先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并经技术部门审核、安全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架设。

9.2、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应续办手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不用办证,但应按用电安全要求,由持证电工负责架设,工作完毕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临时线路必须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9.3、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设施。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临时线装置发生危险并证明因装置不妥,应由承装人负责。

9.4、临时线路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移动。

9.5、未经批准而自装自接临时线者,一经发现,令其拆除,并适当处罚,发生任何事故,追究自装者责任。

9.6、使用完毕,由申请单位告知主办部门予以拆除,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注销日期。

9.7、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9.8、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10、电气事故的处理

10.1、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解除人身危险和使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10.2、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10.3、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