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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成本問題》讀書重點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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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一、有待分析的問題

《社會成本問題》讀書重點筆記

引出問題:如何處理工廠(甲)對居民(乙)的煙塵污染問題?庇古,《福利經濟學》:賠償、徵稅或責令工廠遷出。科斯認爲這些辦法並不合適,這類問題有待分析。

二、問題的交互性質

甲對乙的污染或侵擾固然是一種侵害。但,如果不讓甲侵害乙,會使甲受到侵害。問題具有交互性,處理這個問題要全面權衡利害關係,“必須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看待這一問題”。

三、對損害負有責任的定價制度

羊牛者(甲)對農夫(乙)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賠償費用的支付額取決於農夫與養牛者進行討價還價的本領。但這筆費用既不會高得使養牛者放棄這個地點,也不會不隨牛羣規模而變”。“這種協議不會影響資源的配置,但會改變養牛者與農夫之間的收入和財富的分配”。簡單地說,養牛者支付給農夫m1,而m1大於農夫放棄土地耕種的收益m2,但m1小於養牛者由此新獲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爲0。

四、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

由農夫承擔責任。農夫會付給養牛者l1作爲補償養牛者減少牛羣數目的損失,而l1大於養牛者的損失l2,但小於農夫由此而獲得的收益l3。

前提:交易成本爲0。

*兩種方式都導致一種結果:雙方都盈利,雙方都滿意,產值、利潤最大化,資源配置最優化。

五、問題的重新說明

科斯以四個實例論證其觀點的本質,並表明其普遍適用性。

甲對乙的侵害對乙來說是損失,但,如果不讓甲侵害乙,同樣會對甲造成損失。

如果甲勝訴,乙會找甲談判,表示:如果甲放棄對乙的權利,乙會給甲補償,而且補償大於甲不放棄權利的收益。(乙對甲的補償小於乙因此帶來的收益。)這樣,甲乙可以達成協議。

如果乙勝訴,甲會找甲談判,表示:如果乙放棄對甲的權利,甲會給乙補償,而且補償大於乙不放棄權利的收益。(甲對乙的補償小於甲因此帶來的收益。)同樣,甲乙可以達成協議。

因此,無論如何,在交易成本爲0的情況下,甲乙都會通過談判實現產值、利潤最大化,資源配置最優化。

六、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

第三、四、五部分都隱含了一個前提:在市場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但這不是現實,是個假定。通常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根本無法進行。“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麼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後的產值增長多於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

“問題在於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爲由於市場和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權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關的經濟問題

“當市場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於難以改變法律已確定的權利安排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此時,法院直接影響着經濟行爲”。

“我們在處理有妨害後果的行爲時所面臨的問題,並不是簡單地限制那些有責任者。必須決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於作爲停止產生該損害行爲的結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在由法律制度調整權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關妨害的案件中,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並決定各種資源如何利用”。

八、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研究

九、庇古傳統

庇古的觀點認爲,解決的辦法是對侵害者(甲)徵稅。

科斯認爲,單方面徵稅是不對的。即使徵稅,也應該建立一種雙重的徵稅制度。因爲甲對乙的侵害對乙來說是損失,但不允許甲侵害乙,同樣會對甲造成損失。但“我無法想象如何得到這樣的稅收制度所需要的數據”。“就我的目的而言,只要表明這種稅收一定帶來最佳狀況就足夠了”。

十、研究方法的改變

研究問題的方法必須改變,要考慮總的效果:社會成本和社會利潤。

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

1、如果交易成本爲0,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使這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

2、交易成本不可能爲0,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

3、產權制度的供給是人們進行交易、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

2《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是一篇討論產權的法律界定的論文,構築了以“科斯定理”爲核心的產權理論分析框架。科斯在1959年在弗吉尼亞大學任教時,曾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進行研究,並發表了論文《聯邦通訊委員會》,提出無線電頻譜的使用應服從價格機制給予出價最高者,無線電領域混亂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在稀缺性資源中建立產權,並進一步指出產權的界定有賴於法律。這篇文章關於產權分析的初步嘗試引起了經濟學界的廣泛爭論。很多經濟學家均參與了這場大論戰,爲了說服這些經濟學家,科斯在1960年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一文。

科斯寫作《社會成本問題》的最初目的,是暴露庇古所提的解決有害效果問題的方法的根本缺陷。科斯認爲“這些解決辦法並不合適,因爲它們所導致的結果不是人們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們所滿意的。”

科斯提出有害效果問題是具有相互性的,“傳統的方法掩蓋了不得不做出選擇的實質”,“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傷害乙,還是允許乙傷害甲?關鍵在於避免較嚴重的損害。”在分析問題時,有必要知道損害方是否對引起的損失負責,因爲沒有這種權力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力的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科斯說“必須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爲了說明這一問題,科斯舉出了一個例子:失散牛羣毀壞鄰近土地作物的例子。並從假設養牛者對毀壞作物負責以及養牛者對毀壞作物不負責兩個角度,分別闡述瞭如果定價機制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都能實現產值最大化的結果,並且不受法律狀況的影響。這個結論即被斯蒂格勒稱爲“科斯定理”。這個定理的主旨就是,只要市場交易的費用爲零,無論產權屬於何方,通過協商交易的途徑都可以達到同樣的最佳效果。這種使資源利用達到最佳效率的結果與產權的歸屬是無關的。

但是,當加入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時,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科斯早就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指出,市場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更傾向於將“科斯定理”看作是“分析具有正交易費用的經濟路途中的一塊墊腳石,以便進一步分析一個有正交易費用的經濟”。在正交易費用的情況下,法律在決定資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極爲重要的作用。

之後在本文的第五節中科斯研究了權力的初始界定和進行某種既定的市場交易的成本。在交易費用爲正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力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對解決有害效應問題的方法做了具體的分析。

運用交易費用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了作爲市場的替代物的企業。“顯而易見,採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於利用市場時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將是產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業就是作爲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在企業內部,生產要素不同組合中的討價還價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當然,這並不意味着通過企業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必然低於被取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

“但是,企業並不是解決該問題的唯一可能的方式。”“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可以強制規定各種生產要素如何使用,他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但有時它的成本也大的驚人,所以,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會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更好的解決問題的結果。

對於有害效應問題,關鍵在於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的解決辦法都是有成本的,區別在於相對成本差異。科斯認爲我們應該做的是進行詳細的研究,分析和比較,比較個方式的成本與收益。本文的主旨就是在於科斯想要說明應該用什麼樣的經濟方法來研究問題。

文章的第六節闡述的是“權力的法律界定及有關經濟問題”,科斯說“法院在有關妨害的案件中,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並決定各種資源如何使用”,“問題的關鍵在於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與允許這些效果繼續下去的收益。”交易及其成本取決於財產權利如何被界定以及轉移的條件和權利接受者所提供的保證。

科斯揭示了庇古對於問題的看法及經濟學分析方法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庇古的傳統是錯誤的,科斯指出經濟學家未能對解決有害問題得出正確結論,根源是福利經濟學方法中的根本缺陷,需要做的是改變方法:

第一. 當經濟學家在比較不同社會安排時,適當的做法是比較這些不同的安排所 產生的社會總產品,而對私人產品和社會產品做一搬的比較則沒有什麼意義。

第二. 通過將自由放任狀態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較來進行分析,但由於理想世界 的不確定性,使得這種分析對經濟政策沒有太大的幫助,應該將分析的出發點定在現實存在的情況上。

第三. 對於生產要素的錯誤概念。通常認爲要素是實物而不是行使一定行爲權利, 如果將生產要素是爲權利,做生產有害效果的事的權利也是生產要素,這就容易理解多了。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啓發了人們對產權法律界定的首次思考,是產權與制度研究領域的經典之作,其主要思想被總結爲我們所熟知的“科斯定理”。這篇文章的重要性在於在揭示傳統教條的錯誤時,提出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力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自己曾說過:“在一篇文章(是指《企業的性質》)中,交易費用是用來表明,如果交易費用沒有包括在分析之中,那麼企業就沒有存在的意義;而在另一篇文章(即是指《社會成本問題》)中我指出,如果交易費用沒有引入分析之中,從問題的範圍考慮,法律就沒有意義。”科斯此文雖然沒有將產權的概念上升到理論的高度來進行綜合性的闡述,但他爲後繼者提供了一種新的分析問題的視角和方法。

科斯在本文中採用了邊際分析方法,提出了交易費用分析方法。

但是科斯定理還是遭到了批評,這個定理一直被認爲是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同義反復。但其實正如科斯所說,可以將其看做是研究正交易費用的基礎,科斯定理的貢獻恰恰是其反面,在正交易費用的情況下,法律在決定資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極爲重要的作用。

科斯認爲,在交易費用高昂,使得交易無法達成的情況下,由法官通過計算產值,讓產值更低的一方承擔責任,科斯提出的這一原則既與法的 精神相違背,在經學上也無法成立。

一直有反市場的人士說,由於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政府幹預就是合理的。而科斯的由法官計算產值和由計委官員計算產值,其內在思路是一致的。兩者都面臨同樣的困難:無論是計委官員,還是法官,他們都無法全面瞭解價格等市場信息,他們的計算,註定是失敗的計算。

青年經濟學家莫志宏從奧地利學派主觀價值的角度,批評科斯的“計劃者視角”,我很贊同她的批評。本文要說的是,即便純以芝加哥學派的視角看,科斯對侵權責任的分析,乃至後來波斯納等人建立的責任原則,也是完全無法成立的。

總之,雖然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書受到了許多的批評,但能夠取得這麼重大的影響,也證明了這本書的確有他存在的意義,這也是科斯對人類社會的最大貢獻,是脫離哲學確立了社會終極正義的科學標準,所以從這方面看,《社會成本問題》也是一本值得我們學習的一篇好文章。

3《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20XX年7月28日讀盛洪先生主編的《現代制度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經濟學”:

盛洪先生在前言一:“新制度經濟學家和他們的理論”一文寫於1993年,主要對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尤其對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基本核心觀點進行了簡明扼要的說明,爲開始學習或瞭解新制度經濟學的後學打開了通向新制度經濟學的大門。在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經濟學”一文寫於2001年,則是對本書所編輯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論文內容逐篇進行了導讀式的分析,爲我等後學能更清楚地閱讀和理解新制度經濟學大家的代表作奠定了基礎。該文從科斯的社會成本角度延伸開來,延伸到整個社會體制及其代表物政治體制,文中貫穿了新制度經濟學大家們的真知卓見,猶如一根無形的彩色絲線將散落於各家的珍珠串成了一個眩目璀璨的項鍊。字裏行間發人深思……

一、羅納德·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1、外部侵害不僅起因於侵害者的行爲,也起因於被侵害者的存在;受到侵害時損失,但同樣讓侵害者停止侵害行爲也會造成損失。

2、法律根據對社會的成本與收益的考慮,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即有些行爲,即使對別人造成了侵害,只要該行爲的當事人採用了適宜的技術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認這些行爲的合法性。

3、讓企業和公用事業以“合法的妨害”爲理由免除侵害責任是否是一個更好的選擇,擁有“合法的妨害”權利的當事人,是否會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使用低於適宜水平的技術,從而使侵害的程度高於均衡水平。

4、依據這個理論學習分析公共事業的管理問題、公共資源的管理問題、污染的問題等等。。。

根據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觀點,整個社會(包括法學和經濟學界)在解決社會淨產品與私人淨產品的矛盾時候,一般採用賠償、徵稅、許可證或者強制搬遷等方式來彌補侵害者對他人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認爲,在處理這種類似的侵害事件中,政府(國家)行爲比市場調整更直接有效。

“甚至在最先進的國家,也存在許多缺陷和不完善之處。…… 存在許多妨礙社會資源……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分配的障礙。對這些障礙的研究成了我們現在問題的本質。…… 它的目的基本上是實踐性的。它試圖尋找更高瞻遠矚的方式,按照這種方式,政府現在或者最終會控制經濟力量的遊戲,並由此促進其所有公民總的福利。”

羅納德·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通過對侵害的交互性,以法律判例爲基本事實,提出了對此類侵害事件的新的看法:

一、問題的交互性質

科斯首先提出,不能單純從現有侵害發生的情況來判斷侵害的賠償權利和義務。往往這種侵害行爲在本質上存在交互性,比如牛吃穀物的例子:

如果單純因爲牛吃了穀物就認定牛侵害了穀物的話,實際上是過於偏頗的。因爲如果爲了降低牛吃穀物的可能性,就不得不減少牛的數量或者限制牛羣活動的區間(比如籬笆),這樣一方面可能降低了牛肉的供應,另一方面可能增加了牛羣放牧的成本(比如籬笆)。從這個角度看,難道我們不能認爲是種植的面積侵害了放牧牛羣的利益嗎?

基於以上分析,科斯提出,“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於避免較嚴重的損害。…… 必須從總體和邊際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

二、兩種不同的定價制度

在不考慮定價制度的成本的情況下(不考慮交易成本),科斯以牛吃穀物一例,分析了兩種不同的定價制度:

1、侵害者按照市場價格對所造成的侵害給予全額補償:只有當牛羣的邊際產出價值大於穀物損失的市場價值,那麼養牛者必然願意支付全額補償,而穀物種植者由於獲得損失穀物的市場等額補償,實際上其從穀物中的總體收益不變。也就是說,當不考慮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在完全競爭條件下,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等於該土地上使用生產要素的總產值與這些要素在次優用途下的附加產值之間的差額。若損害超過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則要素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附加產值將超過在考慮損害後使用該土地的總產值。因此,人們就會放棄耕種這塊土地而將各種要素偷盜其他地方的生產中去。”也就是說,從總體產出考慮,只要侵害者根據市場價值對所造成的損害給予全額補償的話,無論最終形成的是一種什麼樣的牛羣和種植比例,“對資源配置沒有任何長期影響。”

2、侵害者不需要對所造成的侵害給予賠償:在這個時候,農夫爲了降低損失,就不得不支付給養牛者一定費用,以使得養牛者願意保持現有的牛羣數量,當補償的費用等於牛羣的邊際產出時,養牛者將願意保持現有牛羣數量,如果同時農夫由於降低牛羣吃穀物所獲得的產值大於或等於該補償費用時,農夫就願意支付該補償費用;換個角度,農夫還可以通過建設籬笆等增加成本的方法來降低谷物損失,而當降低谷物損失所獲得的產值大於建設籬笆等新增成本的情況下,農夫也願意採取這樣的措施。

因此,從總體產出的`角度來看,“如果定價制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的結果(產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狀況影響的。”

三、四個典型性的判例

1、“斯特奇斯訴布里奇曼”案:醫生訴糖果商機器生產噪音,

2、“庫克訴福布斯”案:化學廠硫酸氨氣導致可可果纖維草蓆質量受損

3、“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造牆和堆放木材導致他人煙囪排煙不暢

4、“巴斯訴戈雷格斯”案:釀酒與通氣口排風通道

根據侵害交互的基本觀點,對四個典型案例進行了分析,認爲對任何一種侵害行爲而言,在不考慮交易成本的情況下,無論初始的權利義務結構是什麼樣的,只要允許完全市場競爭,那麼市場自然會將資源調整配置到最優狀態,使得產值最大。

四、考慮市場交易成本的時候

1、在不考慮市場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市場通過對合法權利的分配可以導致產值最大化;但是在開綠市場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只有在“這種重新安排後的產值增長多於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重新安排才能進行。”因此,“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的安排,否則通過轉移和合並權利達到同樣效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至於最佳的權利安排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也不會實現。”也就是說,在考慮市場交易成本的時候,如果交易成本過高,單純依靠市場是無法實現資源(權利)最優配置的,這時候政府(法律)成爲了次優的解決方案。

2、企業作爲替代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組織,“活動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約對權利進行重新安排的結果,而是作爲如何使用權利的行政決定的結果。”也就是說,當企業內部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低於市場交易成本的時候,企業就成爲了代替市場交易來完成資源(權利)配置的一種制度形式。

3、還有一種替代制度是政府的直接管制,“強制性地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或不得做什麼,以及什麼是必須遵守的。”“在某種意義上,政府是一個超級企業,它能通過行政決定影響生產要素的使用。”但是,“顯然,政府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的成本進行某種活動。但政府行政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

4、市場、企業和國家行政命令都是解決資源配置問題的制度安排,“問題在於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爲由於市場和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但是問題反過來也一樣,是否政府管制沒有解決問題,就應該全面放棄由市場來自行調整呢?

五、合法的妨害

在充分分析了妨害的經濟性質、解決機制的基礎上,科斯先生大量引用了英國和美國妨害問題的相關判例資料,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

1、“以對鄰人的損害爲代價來使用自己的財產,或…… 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內,他所開的工廠產生的噪聲和煙塵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適。只有在他的行爲不合理時就其效用和所導致的有害結果而言,它才構成妨害。”

2、“…… 在處理有妨害後果的行爲時所面臨的問題,並不簡單地是限制那些有責任者。必須決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於作爲停止生產該損害行爲的結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 但真正的危險是,政府對經濟體系的全面干預會導致對那些對過分的有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的保護。”

中文翻譯的有點暈,下次將英文的相關部分都補充於後。

六、庇古與庇古傳統之批判

所老實話,沒怎麼看明白。回頭先把庇古的福利經濟學看看再做筆記吧。暈死我了。

從基本內容上,感覺是說,古典經濟學家傾向於採用“自然”(市場)的手段來解決資源配置問題,以達到產值的最大化;而庇古先生傾向於採用政府手段解決這些問題,而且“政府現在或最終會控制經濟力量的遊戲,以此來促進經濟福利,並由此促進其所有公民總的福利。”

科斯先生通過對庇古先生所提出的“火車火星問題”、“兔子問題”去分析了庇古先生體系的混亂和模糊,雖然我並沒有看明白。哈哈,最終指出,並沒有辦法卻確認市場還是政府是解決妨害的最優辦法,而是應該放開視野,“比較不同社會安排所產生的總產品,……應在更廣泛的範圍內進行,並應考慮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總效應。”其次,“將我們分析的出發點定在實際存在的情形上來審視政策變化的效果”,而不是“對自由放任狀態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較來進行分析”。最後,科斯先生提出了,以產權的角度來分析生產要素的觀點,也就是說,生產要素的配置問題從本質上說是產權配置的過程。

4《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科斯由“外部不經濟性”開始論述,即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工商企業的行爲(如工廠放出的煙塵對鄰居的影響)。傳統經濟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觀點,抓住私人產品和社會產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煙的廠主賠償,或徵“庇古”稅,或令他遷走的糾正辦法。而科斯認爲,把這種問題歸結爲由於甲損害乙所以應該制止甲的傳統做法,掩蓋了問題的實質。實際上這種外部效應問題具有相互性,又稱不兼容性。避免甲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解決的真正問題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制止損害,關鍵在於避免較嚴重的損害,並且應當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來認識問題。

科斯在文中先後分析了養牛問題、“斯特奇訴布里奇曼”、“庫克訴福布斯”、“布賴思訴勒菲弗”和“巴斯訴雷戈裏”以及其他幾個法律案例。科斯認爲,現實是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在這個世界中,法律制度至關重要。由於市場中交易的東西不是像傳統經濟學所認爲的實物,而是採取的行動和個人擁有的、由法律設置的權利,所以在交易費用爲正的現實世界上,法律制度將會對經濟體系的運行產生深遠的影響。權利應該配置給那些能最富有生產性地使用它們的人,應該探索這樣一種有效的產權制度。

在本文的後面一部分,科斯的邏輯大致如下:發現交易對象,交流交易願望和方式,談判、締約和履約都有成本;如果這些成本大於權利調整帶來的產值增加,禁令或賠償就可能使權利的市場調整停止或不發生,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這時有利的權利調整也要由法律來確定,不然,轉移和合並權利的高成本會使最佳配置和最大產值無法實現;經濟組織能以低於市場的成本獲得有效的結果。科斯認爲,企業、政府、法院均可以降低社會成本。

科斯在該文結束時指出,權利也是生產要素,在設計經濟運行制度時,應該考慮總成本和總效果。

按照我的理解,科斯所說的對待負外部性的正確的方法是:宏觀比較雙方的總收益總成本,取收益大的並賦權,這樣會最大限度的降低社會成本。這在理想中是完美的。但是,只能說科斯進步了一些,並未完全解決問題。因爲,在實際生活中,由於信息不充分,通常採取的比較方法是類似於“談判”之類的交涉活動。從這個角度,社會成本是沒有被消除的。

5《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1960年科斯在《法和經濟學》雜誌上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該文章與《企業的性質》(1937年)已成爲科斯的經典理論。在這篇文章中,科斯主要提出被後人譽爲“科斯定理”的兩個重要結論。

文章一開始就提出一個有待分析的問題: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工商業企業的行爲,並指出解決此類問題採用庇古在《福利經濟學》提出的觀點,即限制或懲罰施害者。科斯卻列舉了醫生和糖果製造商使用機器的例子說明由於受定勢思維的影響,人們一般都想到怎樣懲罰施害者而不是相互影響、相互損害的。

接着,科斯以養牛者走失的牛損害農夫土地上種的穀物一例作爲分析起點。他提出了“對損害負有責任的定價制度”和“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並說明只要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爲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產權賦予給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構都是有效率的,能夠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但是現實情況是,交易費用不可能爲零。因此,制度的設計是使資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礎。

科斯定理旨在描述資源稀缺性必定引發各種經濟競爭和交易費用發生,而明晰界定的產權安排則是節省交易費用從而是決定經濟效率的基本制度設定。科斯定理解釋了稀缺世界裏產權安排、交易成本、經濟效率和政府功能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繫(政府效能→產權安排→交易成本→經濟效率→經濟發展)。現實證明所有高效率的發展現象都具有明晰界定的產權制度基礎,相反,所有低效率的經濟停滯,則必定具有界定模糊的產權制度陷阱。總之,科斯定理的精華在於發現了交易費用及其與產權安排的關係,提出了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的影響,爲人們在經濟生活中作出關於產權安排的決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科斯針對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研究和庇古觀點進行評價。按照庇古的觀點國家是不需要的而是由內在的市場價值尋求改變。科斯提出了政府應該有所做的,如果僅隨着市場自身的改變,就會造成很大的損害。這就是庇古理論的不足和實踐上的不可能性。

此外,這篇文章也是對外部性的一個討論。科斯定理最初就是在解決外部效應問題的方案中提出的。外部性是很難避免的,傳統經濟學解決外部性都是簡單的懲罰施害者,而克斯卻認爲這種解決方法存在缺陷。科斯提出自己的觀點:讓產生外部性者和受外部性影響者進行自由談判,使得成本和收益能夠合理分配,以達到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這是巨大的進步。此外,科斯指出只要產權界定時明確的,加上交易費用不太大,允許產權自由交易,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外部效應提供了另一種解決方法。

總而言之,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主要內容就是科斯定理。雖然它們對經濟學做出巨大貢獻但科斯定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第一,科斯定理中的交易費用的假定很不現實:“真實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許多在無需成本的定價制度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爲泡影”。第二,科斯認爲企業的存在就是因爲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認爲交易費用的高低是由企業內部交易與市場交易費用兩者相比較確定的。但除了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科斯定理在管理創新、國有企業改革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貢獻。

6《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社會成本問題》是科斯1960年發表在《法和經濟學》雜誌上的一篇經典文章,和《企業的性質》(1937年)一起成爲科斯的經典論文。在這篇文章中科斯提出了兩個被世人稱爲“科斯定理”的重要結論:一,在零交易費用的假設前提下,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資源配置最終結果與法律的判決無關;二,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則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

《社會成本問題》以一個有待分析的問題入手,指出傳統經濟學家因襲庀古在其《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觀點對處理外部性問題(或者說科斯在文章中所說的“有妨害後果行爲”問題)採取簡單地限制製造外部性問題者或那些責任者的方法並不合適,科斯認爲它們所導致後果不是人們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們所滿意的。科斯在文章第五節的最後一句話中指出“本文的主旨在於說明應該用什麼樣的經濟方法來研究問題。”科斯相信“經濟學家未能對解決有害效果問題得出正確結論,並不簡單是因爲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於目前福利經濟學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21頁第三段)他指出“我們需要的是研究方向上的改變。”(同上)

正如我在開頭中指出的那樣,《社會成本問題》中涉及科斯定理的兩個重要結論成爲經濟學家津津樂道的話題。誠然,這兩個結論的提出對現代經濟學產生了重要影響,在科斯世界(即零交易費用的世界)裏,權利的清楚界定能夠使得資源配置自動達到最優,而法律的判決或指說第三方,或者說政府機構的介入並未能對資源配置的最終結果產生影響,這爲西方經濟學所力圖證明的自由放任的經濟制度,建立在私有產權基礎上的經濟制度能夠達到帕累托最優提供了有力的佐證;而更接近於現實世界的,交易成本爲正的,同時也是科斯真正強調的符合實際情況的世界裏,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影響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這也爲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交易成本的存在,甚至相當高的交易成本往往會使許多契約安排,有關措施無法實施而束之高閣。但是,就想科斯自己所指出的那樣,他寫作本文的主旨在與針對庀古以稅收或獎勵的方法解決侵害效應的欠缺提出自己認爲的合意的解決方法。因此,我認爲這種研究問題的經濟方法,研究取向上的改變纔是文章的精髓所在。仔細分析文章的最後一部分,我們可以發現,一種使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解決方法是考慮制度安排或社會安排的總的效果,即使淨得最大化,正如科斯指出的那樣“顯然只有得大於失的行爲纔是人們所追求的”(23頁最後一段)這就不限於僅僅對產生侵害效應的責任者的懲罰了,或者說應該考慮的問題是侵害者是否有權利繼續其侵害行爲以及受侵害者是否有權利避免受到侵害,問題的關鍵在於“衡量消除侵害效果的收益與允許這些效果繼續下去的收益。”(同上)

我想這種分析方法上的創新顛覆了傳統福利經濟學的分析範式,這種新的分析範式如果用簡單的術語來概括,我想應該就是大家所熟悉的“成本—收益”比較的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企業經濟學所經常使用的分析範式),只不過在此之前人們忽視了它的應用。

人們習慣於用規範研究的視角分析問題,從社會倫理的角度看待問題必然得出哪些行爲是應該的,哪些行爲是該被禁止的,因而在面對侵害效應的問題時,人們思維定勢地認爲應該採取稅收的方式來約束侵害行爲的實施方,而不考慮這一行爲的淨效益,正如科斯指出的那樣“我們在處理妨害後果的行爲時所面臨的問題,並不簡單地是限制那些有責任者。必須決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於作爲停止產生該妨害行爲的結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

第一次認真拜讀大師的文章只爲其嚴謹的邏輯及獨特視角所折服,已不用說能提出什麼批評性的意見,能夠掌握文章的精髓已是慶幸。相信隨着深入的學習和研究,重讀科斯的這兩篇文章說不準也能捕捉到其理論或分析過程的欠缺。這都有待於理論水平的提高。

7《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

一般的文獻綜述認爲,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做出的貢獻在於其提出了權利界定和權力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斯蒂格勒將其貢獻概括爲“科斯定理”。我認爲,科斯在這篇文獻中提出了權利的更廣泛應用範圍,從而在交易費用的視角下,將選擇所帶來的機會成本(成本-收益)比較範式貫徹到更廣泛地分析領域,如政策研究,法律分析等。

一、 選擇與“相互性”:科斯從所謂“外部性”問題談起,他的問題是,“有害影響”或“損害”的界定是如何作出的。由於這類問題都具有“相互性”,即A與B之間的關係需要通過權利界定才能判斷是不是“損害”。(這裏充滿了辯證法的思維。)因此,界定“損害”、或有無“損害”的權利有一個立場問題。經濟學家的立場是“產出最大化”,而不是倫理、道義、常識。在不存在交易費用的條件下,科斯說明了所謂“科斯第一定律”。

二、 交易成本:科斯的目的在於考察交易成本的存在對於“界定”的影響,亦即對“成本收益分析”的影響。科斯提出應當把交易成本加入成本收益分析,拓寬“機會成本”的範圍。在這裏,科斯所說的一切制度安排——市場、企業、政府——是否有利,都在於這項制度所帶來的對成本-收益的影響。他強調,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交易費用),採用何種制度在於其交易費用的節約和耗費的比較。政府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節約交易費用的組織。關鍵問題在於各種組織“分界線”在哪裏。沒有理由從科斯的文獻中得出自由主義者所說的“市場萬能”。

在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就存在權利界定對經濟行爲的影響,因而這種界定是重要的,法律的立場也是重要的。

三、方法的改變:重要的是關注科斯在這篇文獻中的方法論。首先,將機會成本的概念貫徹到政策研究中;從實際情況出發,而不是用實際制度安排產生的成本與理想中制度比較;更重要的事,科斯泛化了權利的範圍,將生產要素視爲一種權利,從而可以將一切交易在權力契約框架下研究。